[编前语] 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和经济损失评估,一直都是商业秘密案件处理中的难题之一。近几年,部分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一直在积极探索中提供此项服务。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相关部门,正在考虑如何有效结合财政系统管理的有形资产评估实务经验,构建形成无形资产、技术秘密价值损失评估鉴定的行业标准规则,以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损害评估鉴定服务。今天刊发的《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和经济损失评估鉴定方法》旨在交流这方面的实务经验和具体做法,以期共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
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经评估作出的技术秘密商业价值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通常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在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性质、创新程度、研究开发成本、商业价值、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鉴定案例:
2024年7月3日,湖北省XX市公安局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XXX吸收剂XXX生产技术秘密被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进行评估。
为此,鉴定机构根据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评估常用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1)收益法的基础在于项目历史资料比较健全,经济收益可预测,数据对企业的贡献可区分,风险系数可确定,获利能力可持续。
(2)成本法的基础在于成本资料比较健全,数据资产的成本可重置,调整系数可确定。
(3)市场法的基础在于同类数据资产交易比较活跃,有一定数量的交易参照物,调整系数可确定。
结合检材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损失评估方法如下:
(1)技术秘密成本价值评估,依托技术秘密研制开发成本计算。
(2)技术秘密许可费评估,依托近年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等计算。
即权利人生产技术秘密被侵害所造成经济损失评估值的最终确定,需要结合上述方法所得数值并考虑项目技术长期研发因素来进行综合取值。采信技术秘密成本价值研发投入累计数值、技术秘密许可转让价值、技术秘密重置成本,最终采用知识产权评估的基础方法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并结合技术秘密许可费评估预测结果,作为计算因侵权行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评估的最终方法。以假设权利人相关研发技术均应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并不考虑相关专利技术贡献因素为前提,通过分析核实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及近几年技术产品研发投入成本,充分考虑权利人实际研发投入成本等因素,通过分析核实产品研发投入的料工费等成本,取其技术许可费评估低值最终确定该技术秘密损失评估金额为人民币818.77万元。
依照常用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程序,参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征求意见稿),结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机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人员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的评估原则等,考虑委托单位所提供初步检材内容,实施必要的评估方法选择、会计核算、财务分析、评估论证,审慎发表涉及技术秘密损失金额的上述评估意见。
202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该司法解释,按不同涉案行为的危害后果,设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违法型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的,损失数额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2)违法型获取(以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一般按“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数额”确定,若利润损失数额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时,按后者确定;
(3)违约型获取(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密要求而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按“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数额”确定;
(4)明知型获取(明知是违法型或违约型商业秘密)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按“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数额”确定;
(5)商业秘密因上述侵犯行为而丧失“秘密性”的,损失数额一般按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预期收益等商业价值因素综合确定。
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和经济损失评估鉴定方法
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商业价值和经济损失评估是企业管理、法律保护和市场竞争中的关键环节。
一、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构成
技术秘密的价值源于其为企业创造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核心维度包括:
1.直接经济收益
通过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收入,成本节约(如工艺优化降低生产成本)。
2.竞争优势价值
市场独占性:技术壁垒延缓竞争对手进入(如可口可乐配方)。
技术领先时间:技术秘密的保密期决定了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
3.战略价值
技术积累:为后续研发提供基础(如半导体行业的制程技术)。
许可或转让潜力:通过技术授权获取收益(如高通的部分技术秘密许可)。
4.法律与风险价值
避免侵权诉讼的成本(如自有技术秘密可规避第三方专利风险)。
二、技术秘密的经济损失评估方法
当技术秘密泄露或被侵权时,经济损失评估需结合法律、财务和市场分析,常用方法包括:
1. 市场法(直接比较法)
可比交易法:参考类似技术秘密的许可费或转让价格(如行业平均许可费率)。
市场替代成本:估算竞争对手独立研发相同技术的成本(如研发投入、时间成本)。
适用场景:技术秘密存在活跃市场交易或可比案例时。
2. 收益法(未来收益折现)
超额收益法:计算技术秘密带来的增量收益(如垄断定价与普通价格的差额)。
折现现金流(DCF):预测技术秘密未来产生的自由现金流并折现(需考虑技术生命周期)。
案例:制药公司的未公开配方泄露,导致原研药市场份额被仿制药侵蚀的收益损失。
3. 成本法(重置成本法)
历史研发成本:追溯技术秘密开发的实际投入(如人员、设备、试验费用)。
重置成本:评估重新开发相同技术所需的当前成本(需考虑技术迭代风险)。
局限性:可能低估价值(如技术秘密的市场收益远高于研发成本)。
4. 侵权损失计算(法律救济依据)
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利润损失(需证明因果关系)。
侵权人获利:以侵权方利用技术秘密获得的收益作为赔偿依据(如侵权产品销售额)。
合理许可费:假设技术秘密正常许可时的费用(常用于法院判决)。
5. 综合调整因素
技术生命周期:技术迭代速度(如软件算法价值衰减快于传统工艺)。
保密措施强度:法律对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格局、替代技术出现等。
总之,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评估需多维量化,而经济损失评估则需结合法律与财务工具。企业应通过完善的保密制度、定期价值评估及侵权预案,最大化保护技术资产。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