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耦合器技术秘密行政处罚案中的知识产权鉴定
--入选2024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编前语]当这个案件再次入选2024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时,我们又一次感受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该案件曾经入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件之首。
令我们记忆犹新的是,该案查处初期,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人员即引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手段。通过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人员的介入,为案件查处、行政处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此确保案件在历经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二审,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它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专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协助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定向耦合器”技术秘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欧某公司于2016-2020年多批次生产销售了BJ26定向耦合器(60dB),该产品装配图纸中所记载矩形波导法兰盘安装参数涉及的波导主路内截面公差及法兰盘相邻安装孔公差、耦合副路参数涉及的耦合带公差数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欧某公司前员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仍然使用帅某向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生产销售R26定向耦合器并获得违法所得,且其产品设计图纸与欧某公司的BJ26定向耦合器(60dB)装配图纸所示技术特征相同。2022年2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武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侯法院报请成都中院提级管辖后,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决定将本案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职权。涉案技术信息涉及的耦合副路参数包括耦合带公差数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实质上相同,帅某作为欧某公司的前生产车间的员工,能直接接触、获取涉案装配图纸等。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帅某等人出资成立且帅某为其法定代表人,故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明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其披露欧某公司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欧某公司商业秘密。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认定正确。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违法行为的危害成果、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国家经济、技术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本案作为制止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在对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制度优势,依法提级管辖,依托成都法院“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精准匹配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对争议较大的欧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非公知信息予以充分查明。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既充分尊重又严谨审查,彰显了司法权对行政裁量权的必要监督,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性的同时也保护了技术秘密权益人的正当权利,显著提升了市场主体对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信心。本案不仅为同类技术秘密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审查范式,更通过强化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效能,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了法治保障,生动诠释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担当。
司法鉴定
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本案涉及技术信息先后实施了权利人图纸所示技术特征是否系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鉴定、权利人图纸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图纸技术特征之间的同一性鉴定(即侵权产品图纸与权利人生产销售产品装配图纸所示技术特征比对)。经专家鉴定,侵权产品图纸与权利人产品图纸技术特征相同。帅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2年2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4.69元,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