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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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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当他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如果损失数额认定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参考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并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即“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

供稿:吴延宁,秦琳

编辑:吴延宁,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03刑初67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中,Z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技术服务等。经鉴定,Z公司主张的一种Processsensor电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Z公司以设置FTP权限、监控公司网络流量、签署带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Z公司持有的上述与商业秘密相关数据包的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Processsensor电路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人民币128万余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被告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因此针对单纯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另一方面,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那么在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也成为一个难题。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了在案证据所证实的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具体情节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在刑民界分标准上,同时在实操方面,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以确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本案通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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