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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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
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通知
(2024年10月12日 高检发办字[2024]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推动实现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印发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专门审查指引
1 范围:本指引规定开展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工作的一般程序与特定要求。本指引适用于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工作。其他类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ZGJ/J 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临床鉴定专门审查指引
GA/T 1970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
3.2 人体损伤程度: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的程度。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3.3 重伤:使人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4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5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6 伤病关系: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指本次损伤与既往伤/病在损伤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关系。
3.7 成伤机制:依据人体损伤的类型、形态、分布、程度等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发生的生物力学或病理生理学机制进行分析、判断。
3.8 并发症:指在原发性外伤转归过程中机体存在与之不相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独立的疾病或病理过程。
3.9 后遗症:在损伤基本好转后遗留下来的某种组织、器官的缺损或者功能上的障碍。
3.10 鉴定时机:损伤所致的伤情以及并发症、后遗症已经明确或者后果已达到稳定状态,并可以依据上述状态开展鉴定的时间要求。
4 专门审查原则: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过程审查与意见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复核审查相结合,专业审查与关联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5 专门审查依据
5.1 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5.2 鉴定事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基本原理、基本理论以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专家共识等。
5.3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相关规范流程。
5.4 参考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则。
5.5 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工作,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本指引统称技术规范),应当遵守下列顺序: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c)相关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6 专门审查过程及方法
6.1 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两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致伤物推断、致伤方式、成伤机制、伤病关系等意见以及审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与法医物证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其他意见的关联性等。
6.2 审查前,应详细了解案情、委托审查事项等,全面掌握可能与损伤相关的案件基本情况。
6.3 送审材料应当满足法医临床鉴定专门审查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委托方及时补充有可能影响审查意见的材料。审查时限从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
6.4 审查人应核对并记录委托方送审材料的名称、数量,并了解材料的来源、收集方法、形成过程等。
6.5 对于X线片、CT片、MRI片等医学影像学资料,要核实阅片所见与所送医学影像学胶片或电子媒介载体资料是否对应,必要时调取医学影像学原始数据。
6.6 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6.7 对于疑难复杂的专门审查,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或邀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协助开展审查。
6.8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委托要求,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专门审查意见书。
7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
7.1 主要是对检验鉴定的委托、受理、检验、鉴定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临床鉴定专门审查指引》(ZGJ/J 004-2022)。
7.2 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8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实体性审查:主要对鉴定文书中关于鉴定材料、标准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论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等开展专门审查。
8.1 鉴定材料的审查
8.1.1 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8.1.2 病历记载、医学影像学资料以及其他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等,是否符合伤(病)临床进展规律,其内容能否相互印证。
8.1.3 鉴定文书资料摘录的内容与鉴定材料是否一致,有无遗漏关键内容。
8.2 标准方法的审查
8.2.1 鉴定标准的审查
8.2.1.1 所适用的标准是否遵循位阶规定,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2.1.2 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准确。
8.2.1.3 对于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前的案件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执行,按照相对应的鉴定标准专门审查。
8.2.1.4 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是否适当。
8.2.2 鉴定方法的审查
8.2.2.1 鉴定方法的选择是否适当。
8.2.2.2 具体涉及长度、面积、比例、活动度、功能障碍等检查方法是否准确。
8.3 鉴定过程的审查
8.3.1 鉴定时机是否恰当: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对于原发性损伤认定是否准确、完整;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是否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鉴定时限要求;在诉讼需要等特殊情况下,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提前作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是否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是否明确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8.3.2 检查项目是否完善:具体损伤选择的检查项目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必要的血液、尿液、脑电图、肌电图等实验室检查,X线、CT、MRI等医学影像学检查,视觉、听觉等功能性检查等。
8.3.3 检查结果是否可信:主、客观检查结果是否存在矛盾,检查结果是否可信。
8.4 分析论证及鉴定意见
8.4.1 引用的专家咨询意见是否准确。
8.4.2 分析论证依据是否充分,论证过程是否客观、科学、严谨、规范,分析论证与鉴定意见关联性是否紧密。
8.4.3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损伤鉴定标准条款是否准确。
8.4.4 鉴定意见表述是否明确,有无歧义。
8.4.5 鉴定文书附件照片是否完整,能否客观反映损伤检验情况。
8.4.6 鉴定意见与其他技术性证据能否印证。
8.5 伤病关系
8.5.1 是否存在影响鉴定意见的既往伤/病史,其性质及严重程度如何。
8.5.2 损伤或者疾病是否符合临床演进和转归,送审材料能否相互印证。
8.5.3 是否对损伤后果与既往伤/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8.5.4 伤病关系评定是否恰当。
8.6 医疗因素
8.6.1 是否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医疗因素。
8.6.2 是否对上述医疗因素进行评价。
8.6.3 医疗因素的评价是否适当。
8.6.4 鉴定意见对医疗因素的考量是否准确。
8.7 致伤物推断
8.7.1 特征性损伤是否明确。
8.7.2 是否结合现场勘验、辅助检查,发现及获取特征性要素。
8.7.3 对致伤物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分析推断是否客观、科学。
8.7.4 必要时进行模拟实验予以印证。
8.8 成伤机制分析
8.8.1 是否根据损伤的类型、形态、分布、程度等综合判断。
8.8.2 是否结合病历资料、原始检查记录、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辅助检验、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分析。
8.8.3 是否结合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视听资料、衣着检查等综合分析。
8.8.4 直接外力或间接外力作用等成因分析依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客观、科学。
8.8.5 必要时,需要结合其他技术性证据综合判断。
8.9 诈伤(病)、造作伤鉴别
8.9.1 是否鉴别存在诈伤(病)、造作伤的情形。
8.9.2 相关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是否规范、全面。
8.9.3 诈伤(病)、造作伤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
8.10 新鲜伤、陈旧伤判断
8.10.1 损伤形态、颜色及修复改变等特征是否具体、典型。
8.10.2 是否结合医学影像学、病理学等其他检查结果综合判断。
8.10.3 对既往就医病历进行审查,分析是否符合临床演进和转归。
9 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审查
9.1 审查不同鉴定意见的描述以及关键论述分歧点。
9.2 分析因鉴定材料、标准条款、鉴定时机、理解适用等产生不同鉴定意见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专门审查意见。
9.3 必要时,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其他建议。
10 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审查
10.1 颅脑、脊髓损伤
10.1.1 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颅神经损伤
10.1.1.1 是否有明确的颅脑外伤史,损伤基础、因果关系是否明确。
10.1.1.2 是否有明确的脑受压症状、体征,临床表现是否典型。
10.1.1.3 是否明确为原发性损伤或继发性损伤表现。
10.1.1.4 是否有明确的医学影像学资料、手术记录、电生理等临床检查结果与损伤相印证。
10.1.1.5 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是否明确,必要时随观复查。
10.1.1.6 是否存在迟发性损伤改变;若存在,是否符合损伤后的临床演进和转归。
10.1.2 运动障碍
10.1.2.1 是否有确切的神经损伤表现及必要的电生理、医学影像学检查依据。
10.1.2.2 神经定位诊断及损伤基础与肢体瘫痪、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部位、范围、性质和程度是否对应,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10.1.2.3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是否存在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等症状,是否存在大、小便失禁,是否有相关客观检查佐证。
10.1.3 智能减退和器质性精神障碍
10.1.3.1 智能减退和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与颅脑损伤是否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排除原发性、功能性及其他原因所致。
10.1.3.2 医学影像学、脑电图等辅助检查是否证实有颅脑损伤基础。
10.1.3.3 智能减退和器质性精神障碍程度的认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10.1.4 脊髓损伤
10.1.4.1 是否有明确的外伤史,损伤基础和因果关系是否明确。
10.1.4.2 是否已经临床治疗终结或者功能稳定后进行的鉴定。
10.1.4.3 鉴定检查认定的脊髓损伤部位、范围、性质和程度是否有病历记载、医学影像学检查佐证,是否符合损伤或者疾病的临床演进和转归。
10.1.4.4 是否排除伪装、癔症等因素,并与肌肉病变、脑部病变和周围神经病变相鉴别。
10.2 面部损伤
10.2.1 外伤史是否明确。
10.2.2 外伤与面部损伤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0.2.3 原发性损伤描述、记录、测量等是否客观、科学。
10.2.4 牙损伤等是否考虑伤病关系。
10.2.5 是否存在扩创的情形,扩创是否确因治疗需要。
10.2.6 盲管创、扩创创口长度的计算方法是否准确。
10.2.7 面部区域以及中心区的划分是否准确,跨部位损伤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
10.2.8 面颅骨骨折外伤史是否明确,是否有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支持,骨折的部位、类型、数量等是否准确。
10.2.9 是否有与损伤类型相应的临床症状、体征。
10.2.10 是否有医学影像学、电生理等客观诊断依据。
10.2.11 功能障碍、容貌毁损鉴定是否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10.3 外伤性鼓膜穿孔
10.3.1 是否有明确的耳部外伤史。
10.3.2 外伤性鼓膜穿孔成伤机制是否明确。
10.3.3 鼓膜穿孔是否有相应的电子耳镜等检查结果佐证。
10.3.4 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是否与原发性损伤严重程度相关联。
10.3.5 鼓膜穿孔是否排除自身疾病、造作伤等情形。
10.4 听器听力损伤
10.4.1 鉴定是否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听觉功能障碍程度相对稳定后进行。
10.4.2 有无明确的耳部或者听觉通路外伤史,案情、病历等资料反映的伤后听力障碍症状、体征是否明确。
10.4.3 鉴定检查是否符合听觉功能障碍的相关技术规范。
10.4.4 是否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检查反映的症状、体征、听觉功能检查、医学影像学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
10.4.5 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排除既往损伤或者疾病因素。
10.4.6 主观测听与客观测听结果不一致时,是否排除伪聋等。
10.5 视器视力损伤
10.5.1 鉴定是否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视觉功能障碍程度相对稳定后进行。
10.5.2 有无明确的眼部或者视觉通路外伤史,案情、病历等资料反映的伤后视力障碍症状、体征是否明确。
10.5.3 鉴定检查是否符合视觉功能障碍的相关技术规范。
10.5.4 是否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检查反映的症状、体征、视觉功能检查、医学影像学检查进行定位诊断。
10.5.5 损伤与视力障碍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排除自身疾病影响。
10.5.6 行为视力与眼球形态结构检查、视觉电生理检查结果不符时,是否进行客观的分析论证,是否排除伪盲等其他原因所致的视力障碍。
10.6 胸、腹部损伤
10.6.1 胸、腹部脏器损伤
10.6.1.1 是否有明确的胸、腹部外伤史。
10.6.1.2 病历记载是否有胸、腹部损伤的具体描述,包括部位、大小和程度等。
10.6.1.3 脏器损伤与体表损伤部位是否对应,与案情反映的致伤方式是否吻合。
10.6.1.4 是否排除既往损伤或者疾病等因素,是否有相关实验室检验、医学影像学检查印证。
10.6.1.5 手术适应症是否准确,能否排除单纯探查性手术或者过度医疗。
10.6.2 迟发性脾脏破裂、迟发性腹膜后出血等迟发性损伤
10.6.2.1 是否有明确的外伤史。
10.6.2.2 是否明确损伤基础和因果关系。
10.6.2.3 是否排除再次受伤等情形,是否存在动态复查的影像学或血生化检验记录,是否存在生命体征变化记录。
10.6.2.4 经手术治疗的,是否有病理检验结果佐证迟发性损伤的病理改变。
10.6.3 肋骨骨折
10.6.3.1 是否有明确的胸部外伤史,伤后是否有相应的临床表现。
10.6.3.2 肋骨骨折与体表损伤部位是否相称,是否符合案情反映的致伤方式。
10.6.3.3 肋骨骨折部位、数量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0.6.3.4 多根多处肋骨骨折部位和程度是否符合外伤作用的过程。
10.6.3.5 肋骨骨折的认定是否综合运用多种医学影像学检查技术,是否排除伪影。
10.6.3.6 是否排除陈旧性骨折、解剖变异或疾病等因素。
10.6.3.7 肋骨骨折的成伤机制推断是否客观、科学。
10.7 脊柱与四肢损伤
10.7.1 脊柱、四肢骨折
10.7.1.1 骨折的部位、形态、数量是否明确。
10.7.1.2 骨折线有无累及关节面。
10.7.1.3 是否区分新鲜骨折与陈旧骨折。
10.7.1.4 脊骨骨折、四肢骨折的成伤机制推断是否客观。
10.7.1.5 是否考虑骨质疏松、骨髓炎等个体因素,伤病关系处理是否得当。
10.7.2 骺板骨折
10.7.2.1 是否针对儿童或者四肢长骨骨骺尚未完全闭合的青少年作出鉴定。
10.7.2.2 是否分析论证损伤基础和因果关系,并排除既往损伤或者疾病等因素。
10.7.2.3 鉴定依据的医学影像学检查是否满足鉴定需要,必要时是否进行双侧检查和对照。
10.7.2.4 骨折线累及骺板的医学影像学判断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0.7.3 周围神经损伤
10.7.3.1 是否在医疗终结或者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留功能障碍相对稳定后进行鉴定。
10.7.3.2 是否分析论证损伤基础和因果关系,并排除既往损伤或者疾病等因素。
10.7.3.3 是否根据神经损伤症状和体征,是否进行合适的电生理检查,并进行双侧对照。
10.7.3.4 病历资料、鉴定检查反映的症状、体征、神经电生理检查动态改变是否符合损伤或者疾病的临床演进和转归,检查结果之间能否印证。
10.7.3.5 是否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为基础,根据临床表现、多种组合肌电图测试结果,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10.7.4 关节功能障碍
10.7.4.1 是否有明确的外伤史,损伤基础是否与关节功能障碍相符。
10.7.4.2 关节活动度测量是否考虑内固定在位的影响因素。
10.7.4.3 是否有肌萎缩等临床表现和医学影像学检查佐证,一侧关节功能障碍的,是否与健侧进行对照。
10.7.4.4 关节功能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是否根据鉴定事项不同,正确选择测量关节的被动或者主动活动度作为鉴定依据。
10.7.4.5 关节功能是否存在康复治疗不足等因素。
10.8 手损伤
10.8.1 是否有明确的手部外伤史。
10.8.2 外伤基础和手损伤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确。
10.8.3 手损伤的致伤方式、成伤机制是否明确,排除诸如攻击伤等致伤方式。
10.8.4 是否有必要的损伤照片、医学影像学检查、手术记录等佐证。
10.8.5 手功能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0.8.6 手功能障碍程度计算是否准确。
10.8.7 是否存在康复治疗不充分因素。
10.9 体表损伤
10.9.1 损伤检查是否详细描述体表擦伤、挫伤、创口、瘢痕以及撕脱伤的损伤部位、长度、面积、深度、颜色、性状等。
10.9.2 鉴定文书是否附有带比例尺、清晰可辨的损伤照片或者查体照片。
10.9.3 体表损伤测量体位、方法、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0.9.4 挫伤面积、皮肤创口及瘢痕长度测量方法是否明确,结果是否准确。
10.9.5 病历资料反映的体表损伤及其治疗方式是否与鉴定检查结果相对应,或者能作出合理解释。
10.9.6 鉴定文书所附照片是否能佐证体表损伤测量结果。
10.9.7 两个部位以上创口或者瘢痕的累加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0.10 其他损伤
10.10.1 休克
10.10.1.1 是否有明确的外伤史。
10.10.1.2 案情、病历等资料反映的损伤血管及其严重程度是否明确,是否有手术记录、医学影像学检查证实。
10.10.1.3 休克的损伤基础是否明确,损伤血管及其严重程度是否与出现休克及其程度相吻合。
10.10.1.4 收缩压是否为连续动态观察,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或药物等因素所致的血压下降。
10.10.1.5 被鉴定人血压(收缩压)、脉搏和全身状况的动态变化,病历资料反映的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等血常规、血气分析指标变化,是否与失血程度相称,并符合输血、补液等休克治疗的临床演进和转归。
10.10.1.6 休克程度的认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休克轻、中、重度标准。
10.10.2 呼吸困难
10.10.2.1 依据案情、病历等资料,审查呼吸困难的病因、病理基础和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10.10.2.2 是否排除短暂的创伤后应激性呼吸浅快或情绪性呼吸波动以及癔症性呼吸困难。
10.10.2.3 呼吸频率、血气分析、肺功能检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的病变程度是否与呼吸困难程度一致。
10.10.2.4 呼吸困难分级是否明确。
10.10.3 挤压综合征
10.10.3.1 审查案情、病历等资料,判断损伤的部位、性质及严重程度等是否明确。
10.10.3.2 是否符合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表现。
10.10.3.3 损伤作用持续时间、范围、严重程度是否符合认定挤压综合征的技术规范,是否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10.10.3.4 肌红蛋白尿试验,肌酸磷酸激酶(CPK)、血气分析异常等实验辅助检查结果是否符合挤压综合征分级标准。
10.10.4 脂肪栓塞综合征
10.10.4.1 外伤史、潜伏期、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是否和临床诊断相符合。
10.10.4.2 完全型与不完全型分类是否明确。
10.10.4.3 是否存在永久性神经损害。
10.10.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10.10.5.1 外伤史、临床表现、血气分析和胸部X线检查结果是否相符合。
10.10.5.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五项诊断标准是否明确。
10.10.5.3 是否区别于中枢抑制、胸壁损伤、气胸以及慢性肺部疾患所致的呼吸困难。
10.10.5.4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分度是否准确。
10.10.6 电击伤
10.10.6.1 结合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医学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判断损伤是否符合电击所致。
10.10.6.2 对电击源进行审查,了解电击源的性质、特征。10.10.6.3体表损伤是否与电击源类型相吻合。陈述的症状和医学资料记载是否符合相应电击作用所致的表现。
10.10.6.4 并发症是否由电击直接或间接作用导致。
10.10.6.5 电警棍造成的体表损伤,应了解涉案或同类型电警棍的类型、电压、电极间距等参数,记录体表损伤特点、测算体表损伤面积,并参照烧烫伤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11 专科检查的审查
11.1 医学影像学检查
11.1.1 在X线、CT、MRI等检查结果中,影像学资料中记载的受检者姓名、年龄、性别、检查号码、科别、检查时间等标识信息与案情资料、临床病历资料是否一致。
11.1.2 影像学资料与体格检查以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是否相符合。
11.1.3 影像学资料是否充分,检查结果是否明确。
11.1.4 利用影像学数据进行测量和计算的方法是否明确,结果是否准确。
11.1.5 检查结果是否存在图像质量、误差、伪影等影响因素。
11.1.6 需要进行影像学同一认定、前后影像学改变对比以及有必要采取其他检查方法时,是否进行必要的复查、复检。
11.1.7 必要时,调取影像学原始数据进行复阅。
11.2 关节功能检查
11.2.1 关节损伤的病理基础是否明确。
11.2.2 关节活动度的运动方向选取是否适当。
11.2.3 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是否准确。
11.2.4 主动运动活动度、被动运动活动度的测量是否符合规范。
11.2.5 “查表法”评定关节功能是否适当。
11.2.6 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是否准确。
11.2.7 有无可能存在夸大或伪装的情形。
11.3 听觉、视觉功能检查
11.3.1 听觉功能检查
11.3.1.1 检查时机是否恰当,听力障碍伤情是否稳定。
11.3.1.2 纯音听阈测试、声导抗、听性脑干反应、耳声发射或耳蜗电图测试等方法使用是否恰当,结果是否客观、准确。
11.3.1.3 听力检查结果误差是否明晰。
11.3.1.4 听阈级的计算是否准确。
11.3.1.5 多种测试项目以及多种分析指标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
11.3.1.6 听力障碍与原发性损伤、检查阳性结果以及临床表现能否印证。
11.3.1.7 是否考虑外伤后感染、药物、耳科疾病等因素。
11.3.2 视觉功能检查
11.3.2.1 外眼、眼前段、眼后段检查是否明确。
11.3.2.2 裸眼视力、屈光状态、矫正视力等行为视力检查是否客观、全面。
11.3.2.3 视野检查以及视野缺损程度的计算和评价方法是否客观、科学。
11.3.2.4 伪盲测试是否科学,是否排除伪盲。
11.3.2.5 是否进行必要的视觉电生理检查。
11.3.2.6 多种测试项目以及分析指标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
11.3.2.7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以及视野缺损程度分级是否明确。
11.4 周围神经损伤肌电图检查
11.4.1 肌电图检测时机是否恰当。
11.4.2 肌电图检查内容是否齐全。
11.4.3 肌电图检查中各项指标与损伤部位、临床表现是否吻合。
11.4.4 是否进行必要的复查。
11.4.5 肌电图检查结果与临床表现以及其他客观检查是否能够印证。
11.4.6 多种测试项目以及分析指标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
转自:鉴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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