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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评估基础

一、商标权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商标权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权人依法取得商标权后,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也可以将商标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确定商标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市场法:采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时可以从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由于我国商标市场交易目前尚处初级阶段,使得商标的公平交易数据采集较为困难,因此市场法在本次评估中不具备操作性。

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成本法:成本法评估是依据商标权形成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各种费用成本,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商标权价值的一种方法。企业取得合法的商标权,期间需要花费的费用一般包括商标设计费、注册费、使用期间的维护费以及商标使用到期后办理延续的费用等,而通过使用商标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和企业实际所花费的价值往往无法构成直接的关系,因此成本法评估一般适用于不使用的商标,或刚投入使用的商标评估。


商标是企业质量信息的承载物,是企业品牌价值的载体,企业开展营销策划,广告宣传,渠道 推广等活动的开支,都是商标资产形成过程中价值的构成因素。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或主打产品使用的商标,正常情况下其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成本构成。但在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商标资产的市场价值会大打折扣,采用成本法来计算商标清算价值更加合理。

另外,是企业申请注册后未推广使用的商标或特殊用途商标,如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可以采用成本法。这类商标的成本主要包括设计费,注册费用和维护费。此外,采用成本法评估商标时,贬值问题需要特殊处理。对于企业正常使用的商标,时间越长,积累的品牌价值越高,商标价值不是贬值反而会呈现非线性增长的规律。对于作用特殊而未大范围使用的商标,由于商标可以通过续展实现无限期有效,因而可不考虑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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