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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涛:对鉴定人(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技术

最近几年,我拿出了一些时间,游历了不同法系的国家,包括像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国、德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位于荷兰海牙的有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混搭风格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庭(就是做出南海仲裁案裁决的那个常设仲裁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黎巴嫩特别法庭等等。


我游历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认真地研究一下,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在游历的同时,我又阅读了一些关于交叉询问方面的书籍,也希望从中能够获得一些营养。


经过我在这些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之间的穿梭,我旁听了大量的庭审,和这些不同法系和国家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了比较深入的交流,甚至我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专门接受了交叉询问方面的培训。我发现,交叉询问这个技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律师(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律师,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刑事辩护中的交叉询问问题)特别重要的一项技能,重要到什么程度呢?英美法关于交叉询问的经典开篇就这样评价,“The issue of a cause rarely depends upon a speech and is but seldom even affected by it.But there is never a cause contested ,the result of which is not mainly dependent upon the skill with which the advocate conducts his cross-examination.”


显然,交叉询问是基于英美法“司法竞技主义”和“直接言词证据”这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而创设的对对方证人进行询问,从而查清事实真相的庭审技能。


中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与德国、法国的法庭一样,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根深蒂固,有着深厚的传统。英美法系这种“司法竞技主义”和“直接言词证据”土壤中生长出的交叉询问的技术能否在中国法庭上适用,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中国的庭审模式和交叉询问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从1979年开始,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这部刑事诉讼法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大的修改,使得中国整个的刑事法庭的庭审模式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状态。我们的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和修改,其理想和初衷是希望能够博采众长,同时学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然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审模式。这样的学习确实让我们形成了一个非常独特的庭审方式。


应该说,我们中国的法官在法学院和法学教科书中大量的接受了德国的刑法理论,比如说犯罪构成的三阶层理论。然后“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二十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主要选取中国的案例,运用中国的法律,采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归入法、关系分析法)分析案例,得出结论。”至2016年,德国为中国将近培训了9000名的法官。所以,不夸张地说,我们中国刑事法庭的法官是德国式的法官。


但是,我们中国的检察官却不是德国式的。因为我们的检察官,他在法庭上会介绍自己的身份,除了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以外,他还有权力对法官的庭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种模式,学习的是前苏联的检察官的权力架构。所以我们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坐的是前苏联式的检察官。


那么,我们国家的律师是不是这两种模式呢?不是。我们中国的律师受美国影响非常大。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德国、法国和苏联他们拍摄的比较好的法庭片,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而好莱坞电影和美剧当中的律师形象,对我们中国的律师影响非常大。所以,我们中国的法庭上坐的是美国式的律师。我们的律师喜欢能言善辩,喜欢滔滔不绝,甚至如果可以的话,我们中国的律师愿意在法庭上效仿美国的律师“走两步”。


而我们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自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但对抗式的庭审模式显然是引入了英美法的司法竞技主义的庭审模式,受它的影响非常之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中国的法庭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它既不完全像德国、法国这样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模式,也不完全像英国、美国这样的司法竞技主义的庭审模式。而是一个控辩审三方都想积极谋求话语权的刑事庭审模式,在控辨审三方都积极谋求话语权的情况下,辨审冲突、控辩冲突就会自然发生。


那么,有人可能会说我们为什么要学这样既不完全象英国美国,也不完全象法国德国的“四不像”的庭审模式呢?我在旁听了联合国黎巴嫩特别法庭,观察国际刑事法院的架构,特别是在阅读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时候,我觉得我们中国的庭审模式特别像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的那些特别法庭的庭审模式。


在德国和法国旁听庭审的时候,特别是德国,你会发现他们真正是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法官非常的骄傲,他会向被告人大量的发问,等他几乎疯狂地问完了所有的问题以后,他会问公诉人,“公诉人,你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公诉人说,“我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你都问完了”。然后,法官会问辩护人,“辩护人,你有什么问题要问”。辩护人摇头,“我也没有什么问题要问”。我在今年4月份,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与德国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交流的时候,特意向德国同行请教这个问题。德国刑事辩护律师给我的答案印证了我旁听庭审的所见所闻,甚至是从1980年开始从事刑事辩护有着36年刑事辩护经验的老律师,都说他们在交叉询问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经验。其原因在于,刑事法官采取纠问式的审判模式,他会大量的发问,法官发问完以后是公诉人发问,德国又不允许对法官和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重复进行发问。所以排在最末一位发问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德国的法庭上是非常郁闷的,他几乎没有什么问题可以发问了。因为德国的法官认为他自己负有查明事实的真相这样的一个义务,所以他几乎把所有的问题都问完了。轮到律师,也就没有什么可问了。美国关于交叉询问的著作可谓汗牛充栋,而德国人写的交叉询问的著作不太好找,我费了很大地功夫寻找德国人写的交叉询问书,好容易找到一本《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打开一看,是专门教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怎么进行发问的书,和刑事辩护律师没关系。


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的特别刑事法庭的庭审模式,就不是纯粹的大陆法系的模式或者纯粹英美法系的模式。如果大家感兴趣,阅读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话,就会发现《罗马规约》确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庭审模式是一个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大成的这样一个混搭的庭审模式,这种混搭的庭审模式的开庭就特别像我们中国国内目前正在使用的庭审模式。


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的特别法庭往往是由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大陆法系的法官联合组成的法庭。我在旁听联合国黎巴嫩特别法庭庭审时,中间的庭长是澳大利亚的法官,他是英美法系的法官。旁边几位法官来自于黎巴嫩,他们是大陆法系的法官。检察官是加拿大的检察官,他是英美法系的检察官。我旁听那天,正好赶上审判黎巴嫩前总理哈里里遇刺事件,哈里里的高级媒体顾问纳赛尔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这种法官、检察官混搭的模式,法庭上非常有趣的情况就发生了。当庭长宣布下面由检察官对证人进行法庭发问,加拿大的检察官就开始发问,结果刚问几句,黎巴嫩的法官就打断了这个检察官的发问。他对证人说,“证人,我问你几个问题”,然后这位来自黎巴嫩的法官就一口气问了一大推问题。加拿大的检察官就只能停下来,等着法官把问题问完。结果A法官刚问完,B法官又问了一大堆的问题,B法官问完,C法官又问了一大堆的问题,加拿大的检察官就被晾在一边了,非常无可奈何的摇头。你看,这样国际法庭上的冲突就表现出来了。


这种国际法庭上的冲突,在原生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法国的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现的,在原生的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英国、美国的法庭上,也是不可能出现的。只有在揉杂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庭上,才会发生。而中国的刑事法庭,恰好是一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混搭的庭审模式。


正如达玛什卡所言:“如果激发国内改革的源泉是一种外来的理念,而且这种理念所来自的国家具有一套不同的程序制度,这种程序制度根植于人们对待国家权力结构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的政府职能观念,那么,改革者们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谨慎。将英美程序理念移植到中国的尝试就属于这种类型。因为,根据我的分析框架,中国的程序环境所展现出来的特征比较亲合于一种能动型的政府和一套科层式的权力组织机制,而英美的程序环境则呈现出恰恰相反的特征,这种特征使其亲合于一种回应性的政府和一套协作性的、更加注重平等的权力组织结构。为了说明由此而导致的不同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举出这样一个实例:包括辩诉交易和交叉质证在内的许多英美程序安排都需要依靠一个人数众多并充满活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其正常运作。相反,在中国,律师的人数相对较少,并且不习惯于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英美程序安排移植到中国土壤中,它们很可能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扭曲或阉割。”


很多的中国律师,他们认为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技能在中国不好用,没有必要使用,学了也白费,法官不会给你机会问等等。我个人对这些观点是反对的。因为什么呢,法庭的模式有特殊性,但是我们应当研究怎么样让这些有用的交叉询问技能、方法在我们的法庭上能够发挥作用,这需要我们对它进行改变和调适。


二、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和交叉询问技能的区别


我们很多律师同行认为,中国没有关于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甚至呼吁应该建立比较完整严密和细致的法庭交叉询问的规则。对于这一点,我是完全不能苟同的。


必需澄清的是,我们国家有关于法庭发问或者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它是这样规定的,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这些规定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一律适用。


其中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在司法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发问有特殊规定,如果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请大家注意,对于成年人的被告人训斥、讽刺是没有说必须制止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这样做的。


大家可以看出来,我们中国关于这个法庭发问或者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是非常简单并且非常原则的。其中有一个很槽糕的规定,就是我们国家在法庭发问的时候,不加区分,对所有的发问都禁止使用诱导性发问。


关于法庭交叉询问的规则和交叉询问的技能,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我的比喻就是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就像足球比赛关于犯规的规定,而交叉询问的技能就像我们踢足球比赛过程中具体的盘带、过人、传切和射门的战术动作。关于法庭规则,要规定的简单明确,容易掌握,不要用法庭规则去规定具体的战术动作。准确的说,就是只要告诉我们的律师在法庭上那些情况不能做就可以了,至于怎么做,这个事情交给律师自己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就是球到底怎么传切、怎么过人、怎么射门,这个不需要法庭来规定,法庭规定的是不许用手去抱着球跑,不许越位,不许踢人等。关于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应当简单明了,而具体的战术动作复杂多变,由律师行业自己去摸索。未来,随着律师行业对交叉询问的逐步研究,随着公检法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可能将来会确立规则。我也建议我们同行和我一样,一同呼吁关于交叉询问的法庭庭审的规则,规定的越简单、越容易掌握、越简单明了越好,关于技能、战术动作这一块,要和它截然的切开,不要让法院去束缚我们的手脚。


三、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特点


本文将鉴定人和专家证人一并探讨,在于两者虽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本质上区别不大。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诉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赋予了我们辩护律师非常强大的武器,也就是说,当鉴定人他的鉴定意见,我们有异议的时候,我们是有权利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而且呢,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法院通知了他还拒不出庭,那么这个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拿出充足的理由,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一般会通知鉴定人出庭。那么,他如果拒绝的话,他的鉴定意见,这样的一个重要证据就会被废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往往不得不出庭。那么,把他们放在一块的原因是什么呢,鉴定人往往也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会对案件涉及到需要鉴定的部分发表自己的鉴定意见,而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也是要对鉴定意见再发表意见,所以他们俩只是一个矛一个盾的关系,他们也会经常进行攻防转换,所以在对他们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实际上本质上没有区别。鉴定人会出具自己的鉴定意见,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专家证人,他们也会针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出具自己的意见,所以他的这种意见往往就相当于对鉴定人意见的一个反意见,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我们把他们放在一起来探讨。


鉴定人他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个,他是专业人士。法庭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对专门的问题发表意见,这个不是普通人能够做的,都是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的人并且取得了专门的资质,并且所在机构也有专门的资质,这样的人才有资格对一些专门的事情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他的意见,往往通过鉴定意见在上面签字,附上自己的专业证书和单位的资质证书,这样才能作为一个法庭的证据使用。鉴定人往往在行业内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所以只有这样的人才有资格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很多鉴定人,他们是业内的专家、行家里手,有的人甚至是有很高的职称。他们由于在自己的领域内从业多年,所以见多识广,水平也较高。


鉴定人的第二个特点是比较骄傲。前两天,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的戴维斯教授到我们大连来讲学,我和他见面。聊到专家证人这个问题。戴维斯教授是非常著名的一个海商法专家,他本科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学博士毕业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大家只要听到这两个学校,就可以知道这样的一个专家是多么高傲的一个专家。所以我们聊专家证人的时候,他告诉我他经常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海商法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也经常会被咱们全世界各地的律师同行对他进行交叉询问。他说,“这些律师对我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他们想用他们的方法想让我看起来stupid,然后犯很多错误。但是通过他们交叉询问的过程,我回答他们的问题,最后他们发现他们自己非常的stupid。”我就问戴维斯教授,我说,“你经常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从来没有被对方的律师通过交叉询问,让你犯了不该犯的错误或者他们从你嘴里得到了他们想要的答案,有没有这种情况”。他告诉我,“那些对我进行交叉询问的律师从来没有从我这获得满意的答案,我也从来没有被他们误导过,他们总是在浪费时间”。


我曾经有一个案件,就是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直接指着我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懂毒品鉴定”。所以他们有这样一个特点,骄傲。


第三个特点是,由于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在出庭之前他们已经发表了书面得意见,所以他们出庭会千方百计维护自己已经发表过的意见。


四、美剧中的交叉询问和真实的交叉询问


中国律师经常看好莱坞的大片,经常看美剧,美剧法庭片好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好看看点,就是在法庭上,律师精心设计的一大堆的问题,最后证人推翻了自己的证言,在法庭上当庭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案情真相大白,观众热血沸腾,全场起立,鼓掌欢呼。然后,说谎的证人和指控被告的检察官面如死灰,被告得救了,和自己的律师相拥而泣。


这是美剧为了增加看点,人为地制造了很多的情节,这是艺术形象的典型化。实际上,我们到美国去旁听庭审,看到的情况很少,几乎是没有这种情况发生的庭审,大部分的交叉询问冗长、乏味、枯燥,绕来绕去,让大家觉得一点儿意思也没有。实际上法庭上的交叉询问,想让证人当庭推翻自己的证言是不可能的。让专家证人推翻自己已经发表的专家意见,等于让他给自己的职业生涯找了一个大麻烦甚至让他的职业生涯画上一个句号,所以他会千方百计维护自己已经发表的意见,要推翻自己的证言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在研究交叉询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这一点。我们不要天真的认为,你掌握了交叉询问的技能,就可以达到这样的一个法庭效果,这是不可能的。


五、交叉询问的中国化


前面我们讲到,我们学习英美这样的交叉询问的技能,怎么样让它和中国的法庭相结合,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交叉询问技能的中国化问题。


各位从小学政治,应该是一定听到这样的一个词,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诞生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解决了中国的问题。


交叉询问的技能,起源于英美法,盛行于英美法的法庭。如何把这个技能拿到中国来,让它适应我们中国的法庭,在我们中国的法庭上,通过我们这样的一个交叉询问来实现我们庭审的目的,来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需要我们对英美的交叉询问的方法进行改造,进行调整,让它适合我们的庭审模式。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我们中国法庭,德国式的法官,前苏联式的检察官,美国式的律师,三帮人都抢话语权,而用了德国、前苏联和美国的方法来审中国人,那么怎样能让交叉询问的方法适应我们中国的这种庭审模式呢。


(一)我们应该在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交叉询问


这个问题其实就很复杂了。因为我们大部分律师是学法律出身,从校门到律所,没有其他领域的工作经验,很少有律师以前是法医,或者是弹道学专家,或者是DNA鉴定专家,或者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而且要求我们律师懂这些东西又很难。


那么,我们如何发现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确实存在问题呢。这里边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个方法,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组建自己的法律专家团队。你在法医学、在财务、在鉴定、在枪械等等相关领域,你要有自己的专家库和储备资源,因为往往对这些鉴定意见能够发现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庭科学的问题。当我们辩护人自己没有能力的时候,我们要有专家,而且是过硬的、顶级的专家,能够帮你分析、发现这个问题。如果发现了问题,才会有必要进行交叉询问。


如果你自己没有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然后你把鉴定人请出来,首先法院不一定能支持你,通知证人出庭。另外,即使出庭了,你对他进行漫无目的的发问,效果也很糟糕。只是在浪费法庭的时间,容易被打断。


(二)要吃透案件


除了对鉴定意见确实发现问题以外,你还要把这个案件研究透。


这个鉴定意见在整个案件当中到底起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毫不含糊。而且鉴定意见往往和案件一些不起眼的细节,他们之间会有关联,有关联了,你要发现这些关联。在发问的时候要能够及时的回忆起相关的细节,并且准备好相关的细节,当鉴定人模糊的时候,你有必要澄清甚至指出他自己的疏漏。这个吃透案件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有一个观点,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记忆力一定要好。


(三)专业知识的必要准备


因为我们在法庭发问的时候,面对的是一个专家,在拟发问案件的相关专业知识你要有所准备。


杜兰大学法学院的戴维斯教授跟我讲,为什么那些律师对他交叉询问,在他面前都败下阵来,很大一个人原因就是这些律师不懂海商法或者是对海商法的知识储备远远不及戴维斯教授知识雄厚。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你问一个超级专家或者世界赞誉的顶级专家,而你只是小学二年级水平,人家是博士水平,你是根本问不过他,你也问不倒他。


专业知识储备需要有专业书籍、报刊、杂志,专业标准和规范,还有鉴定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法庭上你要提前看懂吃透,要和你专家库里的专家进行反复磋商和研究,至少在当庭我们涉及到的这个领域,你已经和这个专家水平差不多了,在这个范围内足够应付法庭庭审的需要。如果你的知识不是等于或者大于庭审的需要,你在法庭上发问就要小心了,你很可能捉襟见肘,会被专家鄙视。


我们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那个快播案件,快播案件里边检察官完败是不是,对不对。从庭审的场面上来看,表现的很糟糕,相反呢,被告人表现的很出色。这里面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呢,检察官陷入了一个和被告人去玩技术的一个误区。你要知道快播的当事人,他在这个领域的可是顶级专家,而我们的检察官是法学专家,根本就不是计算机专家,你去跟他讲计算机术语,你是吃亏的。


当然,不一定我们发问一定要讲技术,除非他对罪与非罪,和案件的事实是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你才要跟专家证人去探讨技术,否则的话,你死定了。专业知识的准备要准备充分,如果确实有必要讲技术,你就要把这个技术给吃透,免得上法庭上说外行话。


(四)和法官庭前沟通的必要性


这就涉及到交叉询问技术的中国化。在英美法系的法庭,你作为一个律师出庭进行交叉询问,不需要和法官进行庭前沟通,也没必要和陪审团提前打招呼。


但是在中国的法庭上这个工作必须要做。原因是我们的法官是德国式的法官,他喜欢纠问式审判,你如果问了几句铺垫的话,他不知道你在问什么,他就会打断你,打断你就会影响你的庭审效果,他会让你直接发问,你到底要问什么。但是我们知道交叉询问,如果你直接发问,效果往往不好。比如说“你刑讯逼供了吧”,“你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一个鉴定”,这个都是很糟糕的问话方式。法官可以这么问,但是我们作为辩护人不能这么问。所以在法庭发问之前,要获得法官的支持,你要跟他交流。你告诉他,这个案件在鉴定意见上存在很大问题,那那那存在问题,我们这次发问的目的是帮助法庭搞清楚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们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随便冤枉一个好人。这个案件问题就出在鉴定意见上,我通过发问会让你更清楚的了解这块,不需要你自己费劲,让这个东西给你工作添麻烦。这样呢,法官会觉得你在配合他工作,他往往就让跟你说。


我们现在涉及到一些这样的情况,都会提前跟法官沟通,给他讲,尽管他说“你发问尽可能简短,不要重复”。我都会说“放心吧,我不会重复,因为我们在设定问题的时候都会一环扣一环,不会重复发问,不会问没有用的问题”。这样他支持你,你在法庭上就可以施展手脚,充分施展手脚,把你设计的问题逐一问完,会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如果法官频繁大打断你的发问,他会导致你的发问节奏产生问题,甚至让你一些关键的问题问不出来。问不出来的话,人家证人也不会给你回答,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和法官沟通完了以后,就要进入庭审了。


(五)尊重专家证人


进入庭审,我们就要注意什么问题啊,要对专家证人必要的尊重。要记住,专家证人不是犯人,也不是你的敌人,也不是敌对分子,不能对他态度恶劣。


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往往接受过很好的教育,有很高的职称,从业时间比较长,内心非常骄傲。所以一定要尊重他,要给出必要的尊重。为什么要对他们必要的尊重呢,尽管他是你的对方提供的证人,但仍然要给他必要的尊重,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呢,要营造良好的对话氛围。


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这就像我们平常和别人唠嗑一样,你如果要想让别人多跟你说话,你一定要表现出对别人友善,让他觉得你对他没有敌意,你愿意和他交流,他也就愿意和你交流。在营造良好对话氛围的基础上,他才能够愿意和你讲话,愿意回答你的问题。否则的话,他一定会摆出敌意的姿态,甚至说拒接回答你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证人是不能拒接回答问题的,否则的话,是藐视法庭罪。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庭上不存在藐视法庭罪这一个说法,所以你要想让说话,最好跟他创造一个良好的对话氛围,不要让他对你产生敌意。


(六)封闭式加诱导式的发问方式


接下来,对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发问,要采取封闭式发问加诱导式发问的方式。


这块肯定马上就有同行说了,“张律师,咱们国家法庭不是禁止诱导式发问么”。没错,我们的司法解释确实禁止我们进行诱导性发问,但是我们都知道,对对方的证人如果不采用诱导式发问而采用直接发问的方式,是很难获得答案的。


所以,尽管我们的法庭规定了禁止诱导式发问,但是我还是建议我们大家采取封闭式加诱导式的发问。本文中我们会给大家演示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是如何设计问题的,大家看一下,我们采用了怎样的封闭式发问和诱导式发问。为什么用这样的一个方式,会获得比较好的方式,原因是封闭式发问和诱导式发问会把问题局限在我们掌控的范围之内,不给鉴定人和专家证人一个展开回答的机会。


当然,我这里全篇讲的关于专家证人,指的是对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而不是我们自己提供的。我们对自己提供的专家证人要采用综合的发问方法,而向对方提供的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发问一定要采用封闭式发问加诱导式发问。


1、要做好铺垫,营造良好的对话空间


也就是说,你最初让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回答的问题,是非常容易回答的问题,也是毫无心理负担直接就可以回答的问题。这种问题理由很简单,鉴定人他出庭,往往对我们非常非常的警觉,如果你上来就提出一个非常非常紧张的问题,他会汗毛倒竖甚至拒绝回答问题,所以要做好铺垫。很easy的问题,很容易回答的问题,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就可以回答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他有百分之百肯定性的问题,这样他就会放松警惕,进入一种比较自如、平和和轻松的状态。一定要开始营造这样的状态,这样我们才有继续对话的可能。如果不这样的话,可能我们沟通和交流就没有机会了,鉴定人对你抵挡、抗拒、拒绝回答问题的时候,那这个时就很糟糕了。


2、问题设计要具有逻辑性,要采用层次递进的问题设计方法,确立不容解释和不容推翻的事实


就是说你的问题设计,从最简单、最让他放松、最百分之百肯定的这样的问题开始设计,然后你的问题要层层递进,每一个问话提出一个问题,一层一层递进,他在回答你的每一个问题的时候,都不断地在确立他认可的事实,在逐渐认可事实的过程中,最终构建成了一个不容解释和不容推翻的事实。


然后在这个基本事实已经确立了牢固的基础上,就是说这个事实已经完全牢固了,你可以问他一下“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问了你好几个问题了,你看是不是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关于这个事实,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还有没有什么要说的”“这些细节是不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因为你之前层层递进,他会说“对”“确实是这样的”“没有问题”。


在基本事实已经确立了牢固的基础上,抛出不容反驳和无法解释的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抛出,对这个问题如果作答,给出答案和要推翻之前已经确立的事实,这个回答又无法解释之前已经回答过的事实,这个时候,你的效果就产生了。


3、不要留下解释的空间


在这个时候要注意,你这个问题抛出来,不要给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解释的空间,就是“你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千万不要问。因为你要让他来解释他就解释了,这一解释可能就解释的乱七八糟了,不要给他解释的空间。


(七)不要和鉴定人和专家证人进行辩论


我们有的时候经常会发现我们律师和证人开始争辩,你要知道他是证人,你让他说事实就行了,你俩之间不存在争辩的问题。


如果你要辩论,是和公诉人之间进行辩论,所以和证人之间进行辩论是大忌,千万要切记。如果掌握不好交叉询问的方法的时候,就会和他产生辩论。


(八)不要“调戏”鉴定人和专家证人


我们前面说了,他们是专家,水平很高,从业资历这方面都有,他们很骄傲,不要问这样的话,比如说“你从业这么多年,为什么连这个问题都回答不上来”,这个就是在“调戏”他了。


(九)也不要损害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人格尊严


你要知道,我们出庭是要把问题搞清楚,不是去和别人打架,不是和别人吵架,所以你要尊重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人格尊严。


如果他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挑衅了,他可能对你进行攻击,这样你作为律师在法庭上也会非常难堪。


(十)不要让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当场承认自己的错误


就像我们一样,将心比心,如果别人让我们当场承认自己的错误,我们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所以,不要让他当场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样也会引起很糟糕的后果。


(十一)不要当场指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证人证言中存在的错误


比如证人说出来一个话,明显已经达到了你发问的目的,这个时候你不要当场说“审判长,他原来是如何说的,现在是如何说的,他现在的说法完全证实了这一点”。


不要这么说,因为你说完了以后,专家证人可能会解释,甚至可能会推翻,这样你已经有的效果就要完蛋了。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呢,不要说了,他已经呈现出来的问题,法庭也听清楚了。你等到什么时候说呢,等到这个专家证人退庭,等到你的辩论阶段,你当庭指出来他存在的问题,刚才专家证人或鉴定人是怎么说的,他以前的鉴定意见是怎么说的,为什么会存在这个问题,这个时候怎么说都行。为什么?他不在场了,嘴完全在你这边,你怎么说都可以,他无从辩驳。


(十二)不要玩文字游戏


我们进行法庭发问的目的是要查清事实,不要搞一些文字游戏。这种文字游戏对回答问题,澄清事实,没有任何的意义。


只是通过这种文字游戏或者偷换概念,搞一些小聪明,好像提高了你自己的智商,愚弄了专家证人或者是鉴定人,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你除了引火烧身,让人家出门喊两个人把你套麻袋扔海里以外,剩下任何的效果没有,所以不要搞这个东西。


(十三)不要过度发问,要学会见好就收


肯定有同行会问我,什么叫过度发问。过度发问是这样的,“问一个问题,那天你到现场,张三是不是没有去”。他回答“我那天没有看到张三”。


注意啊,这个问题是对我们非常好的一个答案,因为我们想证明我们当事人不在场嘛,他已经说那天我没看到了,我以前在法庭上就犯过这样的错误,为了巩固战果,我又多嘴,现在看很糟糕啊,“也就是说那天张三确实不在场,对不对”。这句话真是多余啊,人家说了都没看到,你还非要人家确认张三不在场,对不对,干吗。结果证人马上就说了“让我想一下啊,我想起来了,那天他在场”。


完蛋了,之前问问题问了半天,良好的效果没了,所以不要过度发问,要学会见好就收,他已经给出答案,不要再非得进一步确认。如果要进一步确认怎么办呢,等到法庭辩论的时候再讲。


(十四)交叉询问的快进和慢放的功能,放大镜和显微镜的功能


比如说,拿刀捅刺的这个动作,是瞬间完成的。拿刀到捅刺这个过程如果用肉眼看的话,可能瞬间就完成,我们在了解情况的时候也是很短暂的情况。


但是我们怎么样可以让他慢进呢,我们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比如说“那天你在什么位置”,“刀在什么位置”,“你是怎么拿的刀”,“在拿刀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被害人在什么位置”,“当时你用刀捅的什么部位”“你是怎么捅的”,“捅的过程如何”,“捅完以后你看到什么”。通过这样的一个方式,你就把一个短暂的动作分解成一个多步走,就类似于我们看电影、电视上的慢镜头,慢放。


有的时候,你需要把一个长时间的动作让它快进,你也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让它快进。比如说“你拿完刀以后你去哪了”,比如说当事人准备了很多东西,有一个漫长的准备过程,你这块就可以一句话带过,“你准备完这些东西以后去哪了”,这样就起到一个快进的作用。


还可以放大,就是说它是很小一个点,我们通过发问可以让它周围扩散,比如说纸上有个黑点,它就是很小一个点,我们通过发问让它变成放大镜和显微镜的功能,“这张纸上面是不是有一个黑点”,“那么这个黑点是怎么形成的呢”,“这个纸张是什么样的材质”,“这个墨水是什么样的墨水”,“在鉴定的过程中,是否注意到这个墨水里是有添加剂的,添加剂的含量是多少”,因为它涉及到笔迹形成的时间问题。就这样通过你的发问,它会起到放大的作用,反过来问,还可以缩小。


(十五)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鉴定人当场阅读自己的鉴定意见


比如,鉴定人说自己的鉴定意见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了,实际上经过你仔细阅读鉴定意见,他根本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那么你就可以说“麻烦你向法庭指出,你的鉴定意见哪一部分给出答案了”。


这个时候不要过于得意,你的多少颗牙都露出来了,掩饰不住一种得意和鄙夷的神态,会让鉴定人非常非常的生气。所以在这个时候,你还是要保持专业,保持冷静,尽管你心中狂喜,也要控制住自己的激动。这个时候,鉴定人如果答不出来的话,在陪审团的状况下,会起到非常好的庭审效果。在我们的法庭庭审过程中,也会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十六)适当施加必要的压力


比如说鉴定人答不出问题来了。有的时候可以说“我现在在等你的答案,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么”。证人很无奈,他会笑。


他苦笑也好,狼狈的笑也好,这个时候,英美法国家的律师会问“这个问题很好笑吗”,这样会让他更加的尴尬。


当然,这些施加压力要注意,就是我前面说的,要注意人家的人格尊严,不要调戏人家,不要挑战他的人格尊严。


(十七)专家对付专家


在很多案件当中,必要的时候,交叉询问使用专家对专家的方式。


我们在好几个刑事案件当中,使用这种方法,效果还是不错的。我们发现了公安局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有问题,我们找到了我们自己的专家,出具了我们的鉴定意见。然后,让公安局的鉴定人出庭,我们当场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呈现出他的鉴定意见有问题。我让我们的专家出庭,通过我们的询问,让我们的专家再进一步印证那个专家确实存在问题。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官是绝对相信鉴定意见的,因为对他来说,采信鉴定意见是非常安全的。要想推翻控方的鉴定意见,光我们律师自己用嘴讲,说破天,法官也不会信。可是,如果你找另外一个专家,他出具了一份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并且你这个专家比他更权威,比他水平更高,当庭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呈现出这种状况的时候,你的说服力就非常强。


所以讲到这,要想方设法让法官根据法庭的交叉询问,他自己得出结论。再重复一遍,要想方设法让法官根据法庭的交叉询问,他自己得出结论。他自己得出结论,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而不是我们替他得出结论。我们的目的是要呈现,最后他通过我们的询问,得出了结论,对我们有利,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十八)要注意警惕辩护效果的衰减


我们国家的法官不当庭宣判,不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经常当庭宣判。我在德国、法国看了很多庭审,可以说95%以上都是开完庭,休庭一小时后,当庭宣判。


我们法庭发问的效果再好,在我们中国会衰减。原因是几个月后下判决,甚至有的案子一拖拖几年才下判决,这个时候,你的辩护效果会衰减。所以,这又是一个中国化的问题。我们要适时保持和法官的联系与沟通,要不断强化他的印象,通过送辩护词,通过送补充辩护词,通过送对相关问题的意见,结束以后送交叉询问的提纲等方式,来强化自己的庭审效果。


六、交叉询问实例


我们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有过多次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的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过失败的教训,现仅举两个实例进行介绍:


(一)实例一


我们一个贩毒的案件,经过认真的阅卷,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里,鉴定人已经鉴定出来这个案件存在假毒品,我们又认真的画了“毒品来龙去脉图”,发现我这个当事人,介绍买卖的毒品应该就是假毒品。


公安局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我这个当事人介绍买卖的毒品里面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但是没有鉴定它的纯度。对一个涉嫌死刑的案件,如果不鉴定纯度,是有问题的。


这个案件一审,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那个时候2012年刑诉法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就拒绝了我的申请。我这个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50克,一审给判了十年有期徒刑,然后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到辽宁省高级法院以后,因为刑诉法已经修改了,我们再次向高级法院递交了鉴定人出庭申请,我们申请了送检人和鉴定人都出庭。


开庭前,法官跟我说“张律师,你申请的送检人一共两个,鉴定人一共两个,我们都给他们传唤到庭了,你想先问谁”。


这样,我们先问的是送检人,问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就是说“这个毒品是不是你送给鉴定人进行检验的”,这是一个封闭式的发问,他回答“是”。如果他想问答“不是”也不可能,因为证据显示就是他,所以他回答“是”。我们接下来问,“你在送给他检验的时候,是否告知毒品是不同来源的”。这个毒品实际上是从一辆车搜出来的,但是毒品是在两个不同的包装物里,一个放在书包里,一个放在帆布口袋里。他回答说“没有”。实际上,问到这个问题,关于送检人这一块的任务就完成了。那个时候,我对交叉询问的技巧还存在一个比较肤浅的认识,当时我就质问他“根据你们的规则,你应当如何如何,你为什么没有这么做”。他当时哑口无言,显然他非常来气。实际上这句话多余,没有必要问。


接下来,我们就把鉴定人申请出庭了。鉴定人出庭以后,那个时候我们的发问也是存在问题,就是上前没有创造友好的气氛,而是采取了一种对他比较压迫的感觉。当时这个警官就非常抗拒我,刚问了两句,他马上就说出了一句话“你根本就不懂毒品鉴定”,应该说,这应该是一个非常敌对的情绪了。当时没办法,我为了压制他,只能采取了另外一种方法,就说“鉴定人,我不懂毒品鉴定,很正常,因为我不是专门负责毒品鉴定的人,我是刑事辩护律师。你是专门从事毒品鉴定的人,我要是懂,今天就不请你来了”,然后我把脸朝向审判长,“审判长,请你让鉴定人回答我的问题”。高法的法官素质就是高,马上告诉鉴定人,“不要这样跟辩护人说话,你是作为证人出庭,你要如实回答辩护人的发问”。这样他就老实下来,情绪稳定了。


接着发问“你们对毒品的鉴定,是怎么进行的”,他虽然受到了审判长的压制,但还抗拒我,他就转弯抹角不说这个东西是怎么鉴定的。显然这个回合,我们的发问是失败的。然后,我就跟审判长说“我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就问检察员“你有没有什么问题,向鉴定人发问”,检察员问了一个和我相同的问题,“鉴定人,你们是怎么对这个毒品进行鉴定的”。我在法庭上明显看到鉴定人松了一口气,他掏出一张纸,显然他事先已经准备好了法庭回答问题,他说“我们是根据联合国的标准,对于来自于同一毒品来源的毒品,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如何如何,讲了一大堆。


关键问题被我当庭给抓住了,等检察员问完以后,我说“审判长,我有补充发问”,审判长说“好,那你问吧”。我说“刚才,你在回答检察员发问的时候说,对同一来源的毒品抽样检验,是吧”,这是一个封闭加诱导式的发问,他回答“是的”。我说“对本案这个毒品的鉴定,是不是也采取了这种方式”,他说“是”。我说“一共是29包毒品,你抽样抽了多少包”,他说“29包毒品,我们只抽了3包”。各位,你们听到了吗,就是说29包毒品里边,他只抽样抽了3包,里面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剩下26包他没有检验。然后,我说“你知不知道,毒品是来自于不同来源的毒品”,鉴定人当场非常吃惊,他说“没有。这个不是吧!送检人员告诉我,从一辆桑塔纳里搜出来的”。


因为我们提前认真查阅了卷宗,这个案件的卷宗完整的显示了,这个毒品是来自不同的来源,而且前面的送检人已经承认了这个问题,他也明确承认没有告诉他,所以他这边两者相印证,也就是说,他在鉴定的时候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我按捺不住高兴,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指挥书记员,请书记员把这段话记录在案“29包只检验3包”。不过,好在主审法官也很激动,他说“书记员,你把这段话好好给记下来”。这个案子开完庭不久,就发回重审了。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鉴定人出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鉴定意见中并没有书写鉴定的具体过程,抽样检验的检验方法不通过当庭询问鉴定人是无法获知的。


(二)实例二


这是一个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某日,一名女性被发现死在自己家楼下。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外力作用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给了这样的一个死因,显然是他杀。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坚决不认罪,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杀人,同时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到场的合理怀疑。


但是这个案件,我认为如果我们律师仅仅是从不能排除第三人到场的合理怀疑的角度来切入,恐怕很难说服法官。我就琢磨是不是如果死因这块也有问题,那这个案子是不是会有更好的效果。于是,我就找到了专业的法医。经过认真的研究,他们给出的意见是死因鉴定这块确实存在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国家标准,对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判断,要做到“三结合”。第一个是和案发现场相结合;第二个是和尸体剖验,排除其他死亡原因相结合;第三个是要和尸体的其他暴力伤症状相结合。只有完整做到了这“三个结合”,国家规范使用的是“必须”,只有做到了这三个必须结合,才能够得出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结论。


这个案件,通过我们阅读鉴定人的尸检报告,发现这个案件没有和死亡现场结合,没有和排除其他死因相结合,也没有和其他的暴力伤相结合。准确的说,就是“三个结合”一个也没有做到。


但是,单纯用我们律师自己的嘴说出来,法官显然是不会接受的。因为你不是法医,你光自己提出质疑怎么可以呢。所以这个案件我们采取的方式是,第一申请鉴定人出庭,第二,我们找的法医学专家出庭,我们的法医学专家给出我们相应的意见。为这个事,我又专门抱着法医病理学的书好一顿啃,又把法医学专家请到我们这来,我们跟他面对面的交流,把我的问题,把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把为什么是这样的一个原因,做了充分的交流。


根据我刚才上面向大家介绍的交叉询问的原则,我们是这么设定的问题。在这里完整地展示一下,希望对我们的律师同行有所帮助。我们展示的目的不是说我们做的有多完美,相信随着我们将来的努力,在问题设计上还会有进一步的提高。我们的问题是这么设计的:


首先,上前建立友好关系。“某某警官你好,我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张旭涛律师。因为在本案中,您签字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因为辩护人不懂法医专业,特别是对很多专业术语缺乏相应的了解,所以通过法院,请您到这来。就您出具的尸检报告,尸检鉴定书所涉及的死者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一些问题,向您请教。麻烦您就您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法庭进行说明,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请问,你是否听清楚了”。你们看到了,这里用了非常谦卑和友善的一个方式,他当然回答“听清楚了。好的,没问题”。接下来我们开始问了。


第一个问题“本案中的尸检报告(实际上全称叫尸体检验鉴定书,我们简称为尸检报告),是您亲自参与尸体解剖检验并亲笔签名做出来的,是吧”,看到了吧,这是一个封闭式加诱导式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回答方式,“是的”。


第二个问题“DNA鉴定书和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同时也作为尸检报告组成部分,对吧”,对这个问题,他也只能回答“是的”。


第三个问题“作为一名资深的专业法医,您对本案死者的尸体,一定是根据国家规范和公安部的相关规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剖检验和全面细致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对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非常轻松,“是的”。


第四个问题“经过上面全面细致的解剖检验并结合全面细致的病理组织学检查,您完全排除了死者其他的致死原因,得出了死者是因为口鼻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结论,是吧”,法医回答也很简单,“是的”。


第五个问题,“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的面部损伤,得出了她生前口鼻受外力作用的鉴定意见,对吧”,回答“对”。注意这个地方,我们实际上是把问题拆分了。因为我们看尸检报告,他是根据颜面部的损伤,认为她的口鼻被捂压过,然后他结合了尸检报告里面看到死者内脏器官(比如说肺部,心脏部)的出血点以及眼睑充血的症状,这两者结合得出了她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


但是,我们在这把这个问题给他拆分开了,我们问的是“你是因为看到了她的颜面部有损伤,所以说她的口鼻部受了外力作用,对不对”,他说“对”。


注意接下来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在被他人用力捂住口鼻,但不至于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反抗,有没有可能造成上述的损伤”,回答是“有可能”。看到了吗,实际上通过这样一个问题,他已经承认,如果颜面部的损伤不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也有可能出现颜面部的损伤。通过这样的一个拆分问题,他只能按照这个方式来回答“对”“是的”“有可能”。


接下来第七个问题,“你是根据尸检所见的肺部,眼睑充血,眼部症状和心脏症状,得出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对吧”,注意她这块死因一个是外力捂压口鼻,另一个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它是两个结合的,而这样的一个结合,之所以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是内脏器官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他回答又是“对”。


所以,紧跟着第八个问题,“在非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情况下,比如在猝死或在因病死亡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也存在上述症状”,回答是“有可能”。这样通过一个拆分问题的方式,实际上就表现出这两种症状在其它死因的情况下,或者没死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发生。那么实际上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他根据这两个症状得出这个人是外力作用捂压口鼻导致机械系窒息死亡的结论,就不是唯一的结论。


第九个问题,“根据法医病理学和机械系窒息尸体检验的国家标准,判断死因是否属于机械系窒息死亡,是否必须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结合”,这个他只能回答“是的”,原因是国家标准写了。


第十个问题,按照这个逻辑,可能有人就会问“那你在做尸检报告的时候,是否与现场勘查状况相结合”,不能这么问,这么问他有可能说“是的”。怎么问呢,“你到没到过案发现场”,这个话隐含就是你是否与现场勘查状况相结合了。为什么我们要问,他到没到过勘查现场呢,因为我们通过阅读卷宗知道他没有到过勘查现场,如果他胆敢说他到过勘查现场,就会拿出相应的报告告诉他,到现场的是某某某,根本就不是你。所以,我们说“你到没到过案发现场”,他只能说“没到过”。


我们又问了一句“那天是谁到的现场”,他说“我不知道,我根本就不认识到现场的法医”。大家听明白了吗,也就是说,他不但没到过现场,也没有和那个法医进行过交流,他连这个人都不认识,没有和现场相结合的问题就呈现出来了。我们能不能指责,他不和现场相结合呢,不能指责,要等到辩论阶段,我们再去说这个问题,向法官明明白白的把这个问题说出来。


这一块继续,第十三个问题“你在案发当天,是否现场查看了死者的颜面部”,他都没去过现场,显然是“没有”。


“是否查看了死者死亡当天的颜面部照片”,回答“没有”,他也不可能说“有”,因为我们认真的查看了全部卷宗,根本就没有这张照片。


“有没有明显的淤血,发绀肿胀的情况”,他没到过现场,没看过照片,也没见过,怎么可能能给出这个问题,所以说“不知道”。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和现场结合这个问题,就很清楚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呢,其他伤痕的问题,就是其他暴力伤。“尸检报告中,是否从死者指甲或者身体其他部位检测出被告人的DNA”,卷宗里面很清晰,“没有”。


“她的手中或者身体其他部位有没有被告人的头发,衣服纤维,纽扣或者DNA”,“没有”。


“被告人的身体,你们也做过检查了,对吧”,“对”。


“有没有死者的抓痕,咬痕,各种外伤、内伤,身上有没有检出死者的DNA”,“没有”。看到了吗,关于这个其他暴力伤问题,又被排除掉了。


接下来,“死者是不是有可能失去反抗能力,根据尸检报告,死者的心血中检测出9%的碳、氧和血红蛋白,对吧”,“对”。


“根据法医病理学,这种含碳、氧和血红蛋白,能不能导致一个健康的人,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是不是一定这样”,“不一定”。


“还显示乙醇含量0.34%,对吧”,“对”。


“那么它是不是一定导致这样的一个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不一定”。这就等于什么呢,死者是不是在昏迷的状态下被捂死的,现在无法判断了。


“根据尸检报告,你对死者的心脏进行了病理组织学的检验,对吧”,“对”。


“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是,心肌间质无显著异常,冠脉三大分支未见重要硬化,对吧”,注意啊,我们已经知道了她的尸检报告,所以用了诱导式发问加封闭式发问,他说“对”。


“那么,你对死者的心脏传导系统有无异常病变,是否进行了检查”,这个案件他回答的是“排除了心脏传导系统病变”,我们这边也做了两手准备,因为尸检报告里并没有表述,对心脏传导系统的检查,也就是说,因心脏传导系统异常病变导致死亡的死因合理怀疑,是不能排除的,因为他没做检查,现在这个心脏也毁掉了,也没有了,现在他既然回答了“排除了”,而他的尸检报告里没有写,这个时候我们就马上往下发问了,你不是排除了吗,OK。


“谁对这个心脏传导系统进行了检查”,他回答“我们外包给大连医科大学进行了检查”。


我说“你外包的手续在哪里”,他说“没有,这是我们工作惯例”。


“你们根据什么法律规定进行的外包”,他说“我说不清楚”。


“大连医科大学谁进行的病理检验”,“说不清楚”。


“是否制作了检验报告”,“说不清楚”。


“是否有检验记录”,“有”。


“在哪”,“不知道”。


“为什么这些内容在尸检报告中不做表述”,“说不清楚”。


下一个问题“根据法医病理学,心脏传导系统如果有异常病变,是否会导致患者死亡”,“会”。


“心脏的病理检查做没做切片,保存在哪;病理检查以后的残存心脏部分,怎么处理的”,“不清楚”。问到这呢,我们的问题所有的目的基本上都已经实现了,我们就举手示意审判长,发问完毕。


随后我们自己的专家证人出庭,又来讲心脏传导系统怎么回事,如果对它不进行检验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等这一系列,我们用了开放式发问的方式。


综上,我们通过介绍交叉询问这样一个英美法的法庭技术,希望更多的同行能够关注交叉询问,能够加入我的这样一个设想,就是我们把英美法的交叉询问制度中国化,让它适应我们中国的庭审模式,以便我们能够运用这种有效的工具,更好的为我们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来源: 论法辽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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