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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经营信息可以纳入商业秘密保护

鉴案介绍:

A公司长期经营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报价、价格、行情等信息,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巨大商业价值。前不久,公司发现员工张某利用该等信息,私自另行经营同类业务已经年余。为此,该公司希望寻求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A公司并没有形成具体连续系统完整有效的保密信息文档载体等材料,委托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经营信息的非公知司法鉴定条件不够成熟。

分析说明: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要确定什么样的经营信息可以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非公开性:首先,该经营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它不是该领域内的普遍知识或容易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这需要证明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是保密的,且其泄露将给竞争对手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商业价值:该经营信息必须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这包括客户名单、销售数据、市场策略、定价策略、供应链信息、产品研发计划、商业模式等。

保密措施:权利人必须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保密措施可以包括物理上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访问区域、使用密码保护系统)、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以及管理上的措施(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内部保密制度等)。这些措施应当与信息的敏感性和商业价值相称。

什么样的经营信息才可以并能够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人如何具体构建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信息体系、保密措施等,显然已经成为权利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可见,经营信息必须具体、独特、具有一定深度,将经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明确哪些信息具有足够的价值性、保密性、实用性和独特性,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以下是一些可以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经营信息的类型及其具体操作方式:

1. 客户信息与数据库

内容:包括客户名单、联系方式、交易习惯、需求偏好、购买历史等。

操作: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限制访问权限,仅向需要该信息的员工授权,并采用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同时,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敏感信息的保护责任。

2. 营销策略与销售数据

内容:业务报价、价格、行情等市场调研结果,营销策略规划、销售预测、销售渠道、定价策略、促销活动细节等。

操作:对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保密管理,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给竞争对手。通过内部会议、加密文档等形式分享敏感信息,并监控可能的泄露风险。

3. 供应链与物流信息

内容:供应商名单、采购价格、库存情况、物流路线、配送方式等。

操作:与供应商和物流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供应链和物流信息的保护要求。同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这些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受到严格控制。

4. 财务数据与经营分析

内容:财务报表、成本结构、利润分析、投资计划、预算报告等。

操作:建立严格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限制访问范围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专业人员。对财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5. 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

内容:虽然更偏向于技术秘密,但与技术研发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研发计划、项目进展、测试结果、创新方案等,也应纳入保护范围。

操作:对研发活动进行隔离管理,限制非必要人员的参与。对研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申请),并加强内部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6. 管理与战略决策信息

内容:公司战略规划、并购计划、组织架构调整、管理政策等。

操作:对高层决策过程进行保密管理,确保敏感信息在有限的范围内讨论和决策。采用加密通信工具进行内部沟通,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此,现将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操作步骤总结如下:

信息识别:首先识别出公司中哪些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需要保密。

信息分类:将识别出的信息按照敏感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信息的保护等级。

制定制度: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信息分类管理、访问控制、保密协议签订等。

技术防护: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手段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

教育与培训: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同类案例链接:

原告某教育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某App提供在线教育服务,在在线教育领域为消费者所熟知。被告赵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初高中等业务的日常数据监控、专项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某教育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赵某在在职期间,在相关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接受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向中介公司的客户披露某教育公司与相关课程续报率、报名人次、预收收入、直播到课率、转化率、退款率、投资回报率相关的60余项经营数据,并允许他人使用,据此获利高达20万元。

某教育公司主张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认为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以赵某的侵权获利20万元为基数,按照1.5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共计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教育公司本案主张的七类、共计60余项数据,反映了某教育公司在提供在线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自身经营相关情况,具有商业价值,且某教育公司采取了与涉案数据价值基本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故涉案数据属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赵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员工,在在职期间,在向案外公司的客户进行的一对一电话访谈中,提供了涉案数据,并允许对方使用,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首先,赵某在明确知晓涉案数据属于某教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以某教育公司内部业务数据分析师的身份接受咨询,亦明确知晓其接收的报酬是用某教育公司的名誉、经济损失风险换取,仍然向案外人披露涉案数据,并据此牟利,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其次,赵某在其在职的近三年时间内,共计接受了102次访谈,侵权时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至少向80余家企业披露了涉案数据,故涉案侵权行为实施频率较高、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泄露范围较广,并获利高达20万元,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数据对于某教育公司的重要性及其所具有的较高商业价值,某教育公司对涉案数据采取了多项保密措施,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实施次数较多、损害后果较大,赵某侵权获利数额较高等因素,认为某教育公司主张的1.5倍并无不合理之处,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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