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喆
讲师 硕士研究生导师 青岛大学法学院
题目 | “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的困境与改革
来源 | 《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4期(总第135期)
作者 | 陈喆
doi | 10.3969/j.issn.1671-2072.2024.04.002
引用参考文献格式:
陈喆.“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的困境与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24(4):10-20.
要目
1 “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历史沿革及现状
1.1 分散管理阶段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
1.2 统一管理阶段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
1.3 “双严十二条”颁布后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
2 现行“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
2.1 “其他类”司法鉴定公信力不足
2.2 “其他类”司法鉴定适用出现混乱
2.3 “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与现有证据规定存在矛盾
2.4 司法裁判意见与“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规则时有出入
3 “其他类”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改革困境及缘由
3.1 上位法缺失
3.2 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实现统一管理“其他类”司法鉴定的目标
3.3 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名册制度的掣肘
3.4 行业管理收效甚微
4 “其他类”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改革路径
4.1 统一司法鉴定立法
4.2 采取渐进措施推进鉴定管理的统一
4.3 强化行业管理力量
4.4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
5 结 语
摘要 | 目前,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四大类”司法鉴定外,尚有数量庞大的“其他类”司法鉴定。“其他类”司法鉴定存在公信力不足、适用混乱、与现有证据规定矛盾和管理与使用缺位等问题。而上位法缺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力量不足、法院的制度掣肘和行业管理收效甚微又使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面临困境。为此,要通过统一司法鉴定立法、采取渐进措施推进、强化行业管理力量以及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以实现“其他类”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 | “其他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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