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 028-87656123 / EN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拾遗:专利审查公开是否破坏技术秘密非公知性
案例拾遗:专利审查公开是否破坏技术秘密非公知性

   [编者按]作为长期关注并深耕商业秘密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产权团队,四川明炬律所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项目成绩骄人,可以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全链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体系建设服务、商业秘密权利范围设定辅导服务、技术秘密点归纳提炼专项服务、商业秘密相关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商业秘密争议解决服务、商业秘密行政违法投诉等。为了全方位、综合性保护商业秘密权利,值此特别推出《商业秘密案例拾遗》系列,反弹琵琶、拾遗解析、另类分析商业秘密案例的其他典型意义,持续寻求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有效务实解决方案。本文是《商业秘密案例拾遗》系列第二篇案例分析。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90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4

案情简介:

珠海某医疗公司及其设立的控股关联企业包括珠海某医疗器械公司、珠海某生物技术公司和珠海某科技公司等,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某。被告向某某是珠海某医疗公司的股东和技术研发人员,承诺在工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0161220日珠海某医疗器械公司立项研发一种新型液体栓塞材料,项目由向某某主管,预算2000万元。2017124日,珠海某医疗器械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新型液体栓塞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9181号专利申请”),发明人为向某某,同年330日,在初步审查阶段撤回该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未被公布,即为一审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

2017330日向某某提交了与“9181号专利申请”内容相同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3727号专利申请”)并请求提前公布。“3727号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并于同年922日公布。2017119日邱某某与向某某签署和解协议约定“9181号专利权”归邱某某所有,向某某保留署名权,并要求向某某在收到和解金后撤回“3727号专利申请”。向某某按照和解协议要求于同年1122日撤回上述专利申请。

2018124日,珠海某医疗公司重启对“一种液体栓塞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9406号专利申请”),并声明其享有“9181号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同年8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9406号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权利要求1-10的优先权不成立,因为与“9181号专利申请”的内容并不相同,增加了特定成分的重量比例和制备方法等;同时指出该申请内容不具备创造性,认定9406号专利申请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2019412日,驳回“9406号专利申请”。

珠海某医疗公司认为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宣告失败,向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保密义务,以个人名义申请相同内容的专利并要求提前公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向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51.78584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某某确系实施了侵犯原告珠海某医疗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酌定向某某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拾遗解析:

就本案审理的侵害行为而言,向某某的确实施了以申请专利公开技术方案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反问公司,双方和解行为涉及专利申请事项中的专利审查公开,是否直接破坏该技术方案的秘密性,从而导致该技术秘密不再受到商业秘密保护。

案例表述,在该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审查程序已经公开技术方案。这种审查公开,是否影响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从而造成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评价条件缺失,影响权利人行使商业秘密权利,影响技术秘密保护。

如果该技术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日时点晚于2017922日,此时“3727号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并已于2017922日公布,就必然直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秘密性判断结果。

技术信息的秘密性通常表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即非公知性),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它有三层含义,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有关信息的知悉主体应当是该信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并非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众”;二是秘密状态的相对性,也即信息的秘密状态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结果状态,保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与此相适应的信息秘密状态为一种相对性状态,并不能当然解释为不为任何人知悉,一种绝对的秘密状态;三是“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二者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秘密性不仅要求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而且同时需要不容易获得,“普遍知悉”是知悉主体的外延范围,而“容易获得”则侧重于创造、形成信息的难易程度、劳动成本付出等。

技术信息公开披露的手段和途径表现形式多样,这里主要以媒体发布、公开出版、公开发布信息、展览展示等角度为判断出发点:(1)主张技术方案与专利公开;(2)该技术方案是否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3)其他互联网开放平台检索,相关教科书检索;(4)该技术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公开渠道披露;(5)该技术信息是否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从技术秘密保护角度出发,专利审查公开无疑增加了技术泄露的风险。在专利申请阶段,发明创造涉及的技术特征内容一旦公开,就意味着进入了公众领域,即便是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也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从而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对于那些依赖于先行技术优势的企业而言,过早地公开关键技术信息可能导致重大的商业损失。因此,专利审查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所以,专利审查公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


 
联系我们

座机:028-87656123

手机:18980774783

邮箱:cd87656123@163.com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7号新1号A座五楼A508室

扫一扫,知识产权鉴定委托,一键即搞定

版权所有 © 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4050224号 联系电话:028-8765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