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位列《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文之首,案件数量呈高位态势。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中涉及到“相同商标”的认定、“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商标“使用”的界定等方面疑难问题。虽然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号)(下称《2004 年解释》)和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 号)(下称《2011 年意见》)对相关认定予以解释,但随着新一轮《商标法》修订工作的开展,2020 年6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新形势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适用迫切需要系统化解释。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下称《2020 年解释》)第一条针对“相同商标”的情形作了最新解释,在《2004 年解释》《2011 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强调既要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要防止突破“相同商标”的标准,将“近似商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1]。这一调整补充,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适用,仍属于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
“均瑶味动力”案“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二)
“均瑶味动力”案“相同商标”认定反思
(一)
保障法和前置法认定规则不一
(二)
刑事领域认定规则存在局限
(一)
重新界定“相同商标”的含义
(二)
完善“相同商标”具体情形的认定标准
注释
[1] 林广海,许常海.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N]. 人民法院报,2020-10-29(005).
[2]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鄂05 刑初4 号刑事判决书.
[3] 叶高峰,史卫忠. 略论假冒商标犯罪的几个问题[J]. 法学评论,199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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