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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费率评估案例

我今天是外勤,在上午与咨询公司碰头的汉庭前台大厅的办公桌上,将这一篇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学习。我一直标榜很热爱这个行业,年轻的时候觉得说出那番话,似乎显得热血有余而谨慎不足,可若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还能迸发出热血,不也挺触动自己触动在看文案的你们嘛,哈哈,大家加油~ヾ(◍°∇°◍)ノ゙

      这个也是好早之前收集的学习案例,源于跟我华哥的业务讨论。他遇到的是商标许可项目,跟这个差不多啦~感谢案例项目承做机构及负责老师~

我在万德检索到,这个上市公司2022、2023、2024均对拟获取使用权所涉及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两家机构承做,连续看的报备结论很有意思,第一项应该是有数据的,只是报备没有填上吧。如下:



一、概述

1、2022年

委托人拟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获取星星生物发酵法生产丁二酸技术,为此需要对涉及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星星生物持有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

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涉及的星星生物合法拥有的发酵法生产丁二酸的相关技术,包括丁二酸生产中的基因工程菌株、发酵(工艺)等涉及的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截至评估基准日,相关技术已完成小试试验(在5L发酵罐中重复三次发酵,丁二酸发酵产量不低于80g/L,糖酸转化率不低于95%,发酵时间不超过70小时)。

2、2023年

委托人拟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星星生物持有的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许可使用权,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星星生物持有的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许可使用费率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星星生物持有的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独占许可使用费率。

评估范围:星星生物持有的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包括生物发酵法生产肌醇中基因工程重组菌株、发酵纯化工艺等相关的专有技术和专利)。

3、2024年

HH生物拟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获取星星生物法生产精氨酸技术,为此需要对涉及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星星生物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的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星星生物持有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

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涉及的星星生物合法拥有的生物法生产精氨酸的相关技术,包括精氨酸生产中的基因工程菌株、发酵(工艺)等涉及的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截至评估基准日,相关技术已基本完成小试试验(在5L发酵罐中重复三次发酵,精氨酸发酵产量不低于100g/L,糖酸转化率不低于48%,发酵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二、报告一主要事项

(一)评估对象涉及的无形资产概况

1.概况

2.权利属性

评估对象的权利属性为无形资产使用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为星星生物持有,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类型为独占实施许可。

(1)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无形资产许可涉及的使用权内涵包括:

1)实施方式:独占实施许可,在约定的许可地域、期限内,HH生物可以使用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如HH生物基于产业化实施需要,拟由HH生物其他关联方利用技术成果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的,需由HH生物、星星生物及HH生物关联方就产业化提成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2)实施范围:HH生物使用,未经星星生物书面同意,HH生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出资、合作、联营等将该技术交付任何其他方(包括HH生物关联方)使用。星星生物自身亦不可使用上述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3)拟支付许可费的独占许可实施期限:20年。

4)实施地域:全球范围。

(2)HH生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HH生物对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拥有独占使用权。

2)HH生物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3)星星生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星星生物保证对其提供的技术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星星生物应当保证其技术独占实施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HH生物侵犯技术或专利的,星星生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星星生物承诺向HH生物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3.法律状态

无形资产未设立权利质押,也未作价向第三方入股。上述无形资产的使用不需依赖第三方,不涉及需要第三方进行授权的情形,不涉及国家的强制许可。

(二)评估方法

1.评估方法的选择

对于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的估算,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法:“三分”“四分”分成法(经验数据法)、市场案例法和对比公司法。各方法具体如下:

(1)“三分”“四分”分成法(经验数据法)

所谓“三分”分成法,即企业的收益是资金、劳动力和技术三项因素共同创造的,技术的贡献占33%;所谓“四分”分成法,即企业的收益是资金、劳动力、技术和管理四项因素共同创造的,技术的贡献占25%。

“三分”“四分”分成法优势是估算简单,容易理解,比较适合传统行业的评估;但亦存在较大的劣势,即方法的理论基础欠缺,不适用现代高科技行业无形资产的评估。由于本次委估的使用权费率涉及的无形资产系生物发酵法相关技术,属于合成生物学,隶属于高科技行业,具有较强的个性,故不适用“三分”“四分”分成法。

(2)市场案例法

所谓市场案例法就是寻找市场上成交的与被评估无形资产类似的无形资产许可费率实际成交价或合理的报价,通过分析对比案例数据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对于市场案例的选择应该选择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将要交易的同一市场上成交的或合理报价的数据。由于国内尚不具备这样的交易数据的数据库,且无形资产的许可案例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加之交易案例较少,信息公开程度较差,因而很难获得可比的近期交易案例,市场案例法评估赖以使用的条件受到限制,故本次评估未选用市场案例法。

(3)对比公司法

所谓对比公司法就是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选择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拟实施企业位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由于对比公司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拟实施的企业处于相同或相似行业,因此对比公司中应该也存在类似无形资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功能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在拟实施企业发挥作用的方式及功能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比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对比公司中相关无形资产所创造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来估算对比公司相关无形资产的分成率(贡献率),再以对比公司中相关无形资产分成率(贡献率)为基准,经分析修正并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来估算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

综上,本次评估选择对比公司法来测算评估对象涉及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

2.对比公司法简介

(1)确定对比公司技术的收入贡献率,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

α:对比公司中无形资产组合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β:对比公司类似技术在全部无形资产组合中的比例;

修正后的EBITDA:对比公司对应会计年度的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扣除其他收益及营业外收入(支出)差额;

λ:对比公司对应会计年度的不含税销售收入。

由于生物法生产精氨酸的相关技术最终实施企业为生物制造企业,该等技术主要贡献于生物制造环节,故可以选择生物制造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测算其无形资产组合的分成率。由于无形资产组合包括商标、技术、销售渠道、人力资本、商誉等,且各自贡献率不同,本次评估通过AHP(层次分析法)模型以估算技术在无形资产组合中的贡献程度β。

(2)拟许可技术许可使用费率的确定

考虑到拟许可技术随着时间推移,技术经济贡献有所衰减,技术的贡献率将逐步降低,因此通过年金化模式确定其年均贡献率。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次拟许可技术具体研发阶段、分成率对应收入是否含税等情况,最终确定技术的许可使用费率。

(三)评估结论

在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HH生物拟获取使用权涉及的星星生物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为2.8%,该许可费率计算基数为HH生物利用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的年销售额(含增值税)。



三、报告二主要事项

方法描述只是将第一条改成了“统计数据法”,计算公式是一样的,然后在评估方法分析及选择之后增加了“委估技术许可使用权的确定”:内容如下:

由于对比公司技术与本次委估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存在如下差异:

(1)权利属性差异

对比公司技术为各对比公司自有技术,其权利属性为所有权;本次委估技术为独占许可使用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利,而许可使用权仅为使用的权利,所有权人使用无形资产没有期限、地域的限制,除可以通过使用获取收益外,还可以通过处分获取经济利益,许可使用权人仅能通过使用无形资产获取收益,没有处分的权利。

(2)技术成熟度差异

对比公司技术在评估基准日均已正式使用,其技术产品均已商业化生产并实现基销售收入,委估技术截至评估基准日研发进度为小试阶段,尚未完成全部研发,且实现技术产品销售仍需一定时间。

通过对委估技术和对比公司类似技术在权利属性、技术成熟度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量化,得出委估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独占许可使用费率。

话说,这个技术成熟度我能理解,这个权利属性是怎么分析量化的呢?做的本就是许可费率不是嘛?我有点绕,欢迎大家讨论。

另外,我在搜狐啊什么的专栏,看到过整个复制粘贴的文章,好歹吱一声大中午的不午休纯分享式的编辑真的不容易啊~要么好歹改一改再发出去,我的热血复制粘贴发出去也就算了,好歹是正向的,我的牢骚也发算啥嘛~

往期回顾

1

整体租金评估案例

2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中租约对市场法的影响案例

3

市场许可费率及评估使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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