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法院并非是“全能”型的法院,面对在审判中可能出现的诸如“工程造价”、“医疗损害原因”、“会计账目审计”、“人身损害等级”等非法律性的专业问题,十分依赖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且由于鉴定意见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的可靠性,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十分强大且几乎不可能被推翻。再者,法官在审判中也几乎没有任何“动力”主动通过判决推翻鉴定意见所认定的结论。基于以上三个原因,鉴定就成为了“建设工程纠纷”、“企业清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必然经历的司法程序,甚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鉴代审”的情形。而又由于我国的司法鉴定费用奇高无比,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承担比例的分配方式就成为了律师承办案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案例
首先为各位分享一则本人承办的案件,也是本人开始思索这一问题的契机。为更有效地向读者阐明本文所讲述的问题,本人将在保留案件基本情况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些许改编。
本案是一则公司与个人间的合伙协议纠纷,原告公司作为合伙人之一状告本人代理的当事人违反合伙协议,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在双方合伙期间的全部亏损。合伙企业亏损金额的确定自然成为了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原告主张双方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共计亏损48万元,要求原告全额赔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自己制作的财务报表和相应的原始凭证等材料。但经代理人比对发现,原告提供的原始凭证与财务报表并不相符,且金额出入较大,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原始凭证,案涉合伙企业非但没有亏损,甚至存在盈利可能。于是在庭审质证程序中,代理人表示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向法庭指明了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在此情况下,原告依然主张合伙企业存在亏损48万元。由于双方对于该金额的分歧过大,法官要求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由审计机构针对双方合伙期间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案涉合伙企业在双方合伙期间,确实并未亏损,甚至存在些许盈利。后法院通过该审计报告认定事实:案涉合伙企业在双方合伙期间基本收支平衡,不存在亏损或盈利事实。
本案共产生司法鉴定费30,000元,法院认为该鉴定费“系合伙清算支出的必要费用,原、被告平均分担为宜”,因此判决原告承担鉴定费15,000元,被告承担鉴定费15,000元。
本案判决后,尽管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以上的鉴定费分担方式提出上诉,但本人仍旧觉得该判决有待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由原告发起,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赔偿其48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原告针对赔偿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提供充分且令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金额的真实性,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该鉴定费应由原告全额承担或承担大部分;
其次,本案系由原告提供了虚假或错误的证据,导致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巨大,且最终的审计结果也证明了原告确实存在虚假主张的情况,而审计结果也与被告于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情况一致,在这种背景下,该3万元审计费用损失的产生显然原告过错更大,而被告几乎无过错,因此该鉴定费由原告全额承担或由原告承担大部分较为合理;
第三,即便考虑该审计是为了针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也应当被认定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支出,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支出的,在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合伙人根据出资份额进行分担。而案涉合伙企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法院判决却要求以50%对50%的比例进行分担,不甚合理。
第四,考虑到本案的胜败关系,原告起诉48万,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万元损失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而被告所承担的判决金额仅占原告起诉金额的6%,而鉴定费却需要承担50%,如此的责任承担比例显然也很难让当事人信服。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案应判决由原告全额承担鉴定费或由原告承担鉴定费的70%以上较为合理。
二、鉴定费分担的法律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的负担问题,主要规定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以下简称“《办法》”)中。
《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由于上述法条中存在的模糊地带,实践中关于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是“败诉方承担”说,这一观点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应当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种观点是“谁主张,谁举证”说,这一观点认为《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未将鉴定费列为诉讼费,反而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鉴定费应当依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举证责任承担方负担。
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均存在,争议很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倾向性的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纪要)一书中,作者表示,最高法目前倾向于“败诉方”承担说,他们认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是鉴定费的“预交”问题,并非鉴定费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既然《办法》第六条将鉴定人出庭费作为诉讼费,那么作为整体,鉴定费也应属于诉讼费的一种,因而应当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败诉方承担”规则。
三、隐藏在判决书中的规则——过错
根据前文所述,鉴定费在民事诉讼中的分担问题似乎已经有了盖棺定论的结论。那么,实践中是否真是如此呢?是否各法院判例中均是按照“败诉方承担”规则分配鉴定费承担比例呢?只能说,基本上是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的鉴定费分担比例
首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通过查阅案例可以发现,尽管在2021年以前,对于鉴定费是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举证方承担,不同的判例还有不同的裁判标准,但在2021年以后裁判标准就逐渐统一为了“败诉方承担说”。对于出现鉴定费争议的案件,最高院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中也会直接援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条文进行说理,可以说鉴定费分担的标准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裁判依据。
但也不是全然没有模糊地带,这些模糊地带普遍出现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中。实践中,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判决利益,通常会以较高的标准提出诉讼请求,而法院会本着客观公正的标准,判决支持原告大部分的合理请求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就导致实践中“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才是司法判例的常态,极少有案件达到“全部胜诉”或“全部败诉”的结果。
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就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条文并未规定哪些“具体情况”可以成为决定鉴定费分担比例的依据,所以这一比例在不同判例中有不同的体现。虽然大部分案件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按照双方的胜负比例进行分担,但又有判例明确指出鉴定费的分担比例不能完全按照胜负比例进行分配,例如在(2022)最高法民终212号及(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案件中,均出现了尽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却仍决定鉴定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情况。总之这一分担比例并不固定,每一个具体案例可能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在判决中明确对鉴定费的分担比例进行说理,但如果有说理的,则普遍提到了一个词——过错。即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费分担比例的分配。如上述的(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案件中,法院尽管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仍认为对于案件的发生原告有50%的过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也按照50%的比例来分配。
(二)地方法院判例中的鉴定费承担比例——以杭州市为例
总体而言,杭州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大体上依然遵循“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的规则,但因为地方法院涉及到的案件种类更多,各类鉴定情况更为复杂,所以“过错”成为了影响鉴定费分担比例的重要因素,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判决书的说理 部分中。
以下总结一些常见的鉴定费分担规则:
在相邻关系中(楼上楼下漏水),这类案件中通常会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及双方的责任主次进行鉴定,则法院通常会直接按照鉴定意见中的责任比例分配鉴定费承担;
在存在笔迹鉴定程序的案件中,通常遵循“谁撒谎谁承担”的规则,即通常由笔迹书写人申请鉴定,若鉴定为真,则笔迹人承担鉴定费,若鉴定为假,则由对方承担鉴定费;
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如若最后被判定为侵权的,则技术鉴定费会作为专利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产生的必要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若鉴定商品质量确实不合格的,则鉴定费通常由卖方承担;
在人身损害类纠纷中,对于人身损害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通常会被认为被侵权人的必要损失,则一般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特别的是如果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不构成伤残的,则一般鉴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以上是笔者通过查阅各类判决书得出的一般情况下的鉴定费分担比例,而具体案件因个案的不同在比例分担上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但大体上依然遵循“败诉方承担”的规则。
五、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分担通常采用“败诉方承担”说,即鉴定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会成为法院最终决定鉴定费分担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作者:白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