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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贵州省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

建国以来贵州省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4年3月18日)

知识产权鉴定

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复合反渗透膜专业化生产企业,从公司成立以来即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对复合反渗透膜产品研发、制造过程中形成的小线 3 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和 02 刀槽图等设备生产图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013 年 11 月 4 日,为了查明叶俊东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出具筑乌公(刑)鉴聘字﹝2013﹞15 号《鉴定聘请书》,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宋某住处扣押的五张半设备图纸与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设备图纸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基本案情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经济损失2877.08万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达到起诉书所指控的数额,对某公司表示歉意,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其并未使用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额不予认可。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额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某公司自成立初始就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进行反渗透水处理领域的技术研发及升级改造,取得了一系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生产工艺、配方及专用生产设备等专有技术。该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复合反渗透膜专业化生产企业,自从成立以来逐步建立了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先后制定了《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竞业限制制度》等制度措施。公司通过制定和实施上述保密措施和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经营信息,相关产品研发、制造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信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被告人叶某某2004年7月大学毕业即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车间生产主管、物流中心任副主任、区域销售经理等职,2010年12月21日,叶某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10年12月30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人赵某某2004年8月大学毕业即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研发中心工艺研究与过程控制主管、膜片工艺员、膜片车间生产主管兼膜片工艺员、研发中心工艺研究工程师等职,2010年12月30日,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同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人宋某2004年8月大学毕业即进入某公司工作,一直从事公司覆膜、刮膜、组件生产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等工作,任装备部电气工程师,2010年12月30日,宋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同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

被告人叶某某从2010年5月17日起任某公司西南区销售经理,其违反保密制度,从该公司电脑系统复制客户信息,并连同供应商资料、价格信息等其他涉密资料私自保存,其于2011年1月从某公司辞职。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保密制度,复制某公司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等涉密资料后保存在笔记本电脑上,其于2011年4月从某公司辞职。被告人宋某违反保密制度,擅自将该公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等涉密文件刻录成光盘带回家中,其于2011年5月24日从某公司辞职。

2010年底、2011年初,被告人叶某某与彭某(另案处理)商量经营反渗透膜,后二人邀约被告人赵某某、宋某参加,四人共谋成立公司,2011年4月13日嘉某公司注册成立,销售反渗透膜。2011年7月20日,彭某成立水处理门市部,为嘉净源公司生产反渗透膜。

三人于2011年初从某公司陆续辞职之后,2011年4、5月起,被告人宋某在其掌握的某公司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等技术图纸基础上,按被告人赵某某所提工艺要求进行修改,设计、制作生产反渗透膜设备并调试。2012年2月,被告人宋某将设备调试好后,水处理门市部开始生产反渗透膜,并发货给彭某以嘉某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嘉某公司、水处理门市部经营过程中,彭某主要负责销售,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总的协调管理,被告人宋某负责水处理门市部生产设备、发货及管理,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生产工艺及配方。在水处理门市部生产反渗透膜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了某公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等技术信息。叶某某将某公司供应商、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交给彭某,由其为嘉某公司、水处理门市部联系采购、销售等经营事宜。

案发后,从被告人宋某处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上有宋某记载截至2013年3月,水处理门市部生产反渗透膜179176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三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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