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计算、商业秘密经济损失评估鉴定,都是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和争议焦点。
最近,相继发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将深刻的影响商业秘密司法实践,进而影响商业秘密价值损失评估鉴定原则,是商业秘密价值损失评估鉴定的重要参考要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从新的司法解释表述来看,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属于商业信息,均被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商业秘密的具体内涵,并未因此扩大形成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三种分类。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描述为: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商业价值,新的司法解释是这样描述的: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由此可见,今后进行商业秘密价值损失评估鉴定,考虑其商业价值尤为重要。
所以,知识产权鉴定实务操作中,进行商业秘密价值损失评估鉴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商业秘密价值及其作用。即在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要素条件选择时,结合。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