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科能公司)拥有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技术性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2009年12月,黄某进入成发科能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黄某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温州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强力公司)和浙江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强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某。2012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受吴某的教唆和引诱,利用其担任成发科能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义务,多次私自复制成发科能公司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通过U盘、电子邮箱将图纸交给吴某。吴某先后向黄某支付了107000元。2012年至2017年期间,温州强力公司和浙江强力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TRT技术图纸,生产、销售相关TRT产品配件进行非法获利。经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成发科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5877569.56元。
【司法鉴定】 2017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公(经)鉴聘字(2017)10031号《鉴定聘请书》】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现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成发科能公司TRT主机核心组件技术方案是否系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12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出具成公新(经)鉴聘字(2017)0144号《鉴定聘请书》,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成发科能公司TRT主机核心组件技术应用图纸与温州强力重工有限公司(浙江强力重工有限公司)取得使用加工图纸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TRT主机核心组件技术应用图纸,包括轴封(轴颈密封、轴端密封)、轴承(支承轴承、支推轴承)、转子、静叶内壳体、球形环组件、静叶调节机构、壳体等。
2017年12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出具新公(经)鉴聘字(2017)0145号《鉴定聘请书》,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成发科能公司TRT主机核心组件技术被温州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黄某作为成发科能公司的技术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接受吴某的贿赂并向其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吴某以向黄某行贿的方式非法获取成发科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人侵犯成发科能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500余万元损失,对黄某、吴某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系犯意的提起者,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大获利者,在量刑时应体现差别,故判决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通常涉及技术事实、损害后果等事实的查明,因技术性强,而法官、检察官往往不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容易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仅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实质性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抗辩意见、以鉴定代替审理等问题。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应按照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围绕鉴定程序、鉴定事项的归纳、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以决定是否采信。本案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鉴定意见进行了回应,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