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的建立完善,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更好保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知识产权鉴定业务特点,编辑《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重点回答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鉴定相关部分问题,回应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实际状况。
一、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程序,对司法鉴定要求有什么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显不同。同样,其对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要求也不同。
由于立案侦查起诉程序、委托主体以及检材条件等差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实践中两者的要求的确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
1、委托主体
刑事程序中的刑事控告立案前为权利人单方委托鉴定,立案后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多为办案单位。例如,公安、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委托主体,既可以单方委托也可以双方共同委托,更主流的委托主体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2、检材来源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检材主要来源于办案单位,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检材主要来源于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事项,所提供的检材必须经过双方质证,才能用于鉴定委托事项。
3、委托阶段
刑事控告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程序所处阶段不同,鉴定委托事项及其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不同。例如,刑事控告立案阶段,可能并不具备同一性鉴定条件,没有相应的同一性鉴定检材提供,随着刑事控告立案侦查工作的展开,才有可能安排相应鉴定事项。
当然,民事诉讼诉前、审级或者法院确定鉴定委托时的要求情况与刑事程序的不同阶段要求比较类似。
4、质询(出庭)与否
刑事程序中的鉴定意见出具后,鉴定人是否需要接受质询(出庭)取决于办案单位的实际需要,或者取决于刑事程序所处阶段、程序的法定要求等。
民事程序中,一般都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提问,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5、费用承担
刑事程序中的鉴定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或者垫付,最终承担者通常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二、单方鉴定意见不被认可,是否必然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意见不被采信比较常见,单方委托只是其中原因之一。但是,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与单方委托的关系并不必然。重新鉴定更多情况下是基于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需要,与鉴定意见是否单方委托或者认可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也有由于鉴定意见因为单方委托或者不被认可而查明事实确有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情形。
通常情况下,是否启动重新鉴定需要办案单位根据案件事实和程序要求确定。刑事程序(行政执法)中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继续被办案单位所采信的情况,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多数办案单位会要求安排重新鉴定,确有部分办案单位认为无需再行重新鉴定,仅进行证据转换而直接采信的。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新鉴定情况更为普遍,更多情况表现为就同一专门性问题反复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多次鉴定。然而,这些情形与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是否认可不无关系。所以,正常情况下的重新鉴定必须立足于鉴定程序和实体问题查明确有必要。
三、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解决中运用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类型,甚至是一种重要的优势证据,它如同公证一样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完全具有解决或者处理相关争议纠纷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在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涉及侵权关系和技术事实认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最优证明问题的方案选择。
目前,鉴定机构采用的知识产权鉴定方法、手段和程序,基本可以满足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需求,可以解决涉及技术等领域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
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被广泛应用到知识产权权利维护的各个阶段,诸如专利商标申请、授权确权、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行政执法、诉讼非诉、仲裁调解、IPO过程中的证券监管部门问询回复等重要领域。
四、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采信的程序正义如何保障。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据采信原则,已经在相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相关程序条件设定要求可以满足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程序正义的合理期待。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委托程序、证据采信等,还有改进和提高的空间。例如,当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者涉案标的巨大的知识产权鉴定事项时,人民法院通常都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意见,按照诉讼程序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观点。虽然举行司法鉴定听证,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要求,但它并不表明人民法院当下没有科学有效地针对所需鉴定具体技术问题的适应性解决机制,相关程序正义基本可以得到保障。
例如,2021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侵害“优选锯”技术秘密纠纷案: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与曹某、李某、周某、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及鉴定机构包括北京国创鼎城司法鉴定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北京菲沃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被多次鉴定,充分表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鉴定手段可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五、单方委托情况下,如何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科学、公正等问题,与鉴定事项是否单方委托的关系不大。所以,即便属于单方委托鉴定,鉴定活动仍然需要遵循既有规范、标准、流程和方法来完成鉴定事项,从而保障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虽然不同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具体工作方法略有不同,但是基本都需要遵循趋同的鉴定技术规范和鉴定方法流程。为此,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已经发布《知识产权鉴定规范》等团体标准,并正在制定《商业秘密鉴定规范》,将逐步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加强在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鉴定人适用规范标准应用,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推进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开展。
力争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使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六、如何能够更科学合理的选定司法鉴定人。
知识产权鉴定人的选择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是委托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鉴定程序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通常选择鉴定人需要充分结合鉴定委托事项所涉及的具体技术领域进行,接受鉴定委托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技术领域,选择具有相关领域知识能力、实务经验、相应专业背景的鉴定专家,作为参与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并组成鉴定人团队。进而具体审查鉴定人组成人员名单、鉴定人回避等事项,最终确认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团队成员。
科学合理的确定鉴定人是鉴定工作的起点,尤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机构和人员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备选鉴定人所熟悉或者擅长的相关技术领域,包括跨学科、细分领域等。现在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迅速,专业领域划分非常具体,熟悉化学不等于熟悉化工设计、化工工程。因此,更科学合理选定鉴定人就需求委托人必须了解鉴定人、与鉴定鉴定的备选鉴定人充分沟通、协助鉴定人消化理解鉴定事项涉及的相应技术问题。同时,也可以建议鉴定机构与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就鉴定事项涉及问题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关系。
七、知识产权鉴定人享有那些权利,应该履行那些义务。
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提交知识产权鉴定申请之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常需要进行的具体鉴定工作流程大致如下:
(一)鉴定启动准备阶段:
1、鉴定委托申请:确定委托主体、受理对象、申请方式;
2、鉴定委托审查:委托主体审查、委托内容审查、初步评估鉴定事项;
3、委托事项确认:了解委托事项、了解鉴定内容、确定鉴定目的要求;
4、鉴定费用协商:明确收费标准,具体协商收费,最终确定鉴定费用;
5、鉴定期限评估:正常鉴定工作周期约20个工作日,进行是否需要安排加急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具体评估和工作量预算;
6、检材补充: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检材补充可以划分为前期补充、中期补充和后期补充情形,对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补充检材的适时安排;
7、鉴定专家确认:征求委托人对鉴定专家条件要求,进行鉴定专家的适应性选择安排,在专家确认前进行相应的回避审查;
8、科技查新事项:按照鉴定事项需要适时进行查新机构、检索平台选择和自查安排,确有需要进行检材现场查验的,适时安排进行;
9、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特殊情况下的程序事项安排。
(二)鉴定实施阶段的工作流程包括:
1、委托目的与鉴定事项确认;
2、明确鉴定范围和鉴定条件;
3、检材收集与消化梳理分析评价;
4、确定鉴定方法和具体工作流程;
5、检索查新及其结果分析判断利用;
6、鉴定对象比对条件和范围梳理总结;
7、鉴定思路梳理与初步分析研判展开;
8、确定鉴定意见框架并形成观点结论;
9、撰写制作具体的鉴定意见书。
因此,实施知识产权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表现为要求委托人补充检材、进行现场查验、安排科技查新、进行文献检索、比对分析、确定鉴定方法、排除回避事由、评议讨论不同意见等。
八、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人员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平台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公布推荐名单之间的关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目前,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四大类鉴定业务(统称为“四大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从事这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编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册。
根据上述《决定》,对于“四大类”之外的其他鉴定事项,法律并未授权可以直接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还是对很多“四大类”以外司法鉴定业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进行登记管理,为相应的机构和个人授予了《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这种做法实际上违反了上述《决定》,也造成了司法鉴定资质泛滥、管理混乱、鉴定资质与鉴定能力不匹配等现实问题。实践中,司法鉴定活动时常暴露出一些人为的弊端,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议依法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18]23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依法做好“四大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不再对“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现在,各地已经基本要求注销了“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大类”以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
目前,从事“四大类”以外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平台(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与“四大类”机构和人员进入法院平台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即审查条件略有不同。对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中指出,“四大类”以外鉴定机构和人员可以申请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并复函强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这“四大类”鉴定项目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四大类”以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四大类”以外鉴定事项(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可以根据行业资质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同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网络平台中的专业机构信息),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2019年成立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是履行全国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管理职责的自律性组织,具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2〕32号)要求,推动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载体。
2021年4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公布了全国第一批16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267名知识产权鉴定人推荐名单,第二批推荐名单即将公布。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正在着手建立统一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鉴定质量管理制度,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并实现名录库的动态调整。逐步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
由此可见,上述两种信息平台推荐名单的入库性质类似、作用相同、彼此平行存在,均有利于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间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九、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诉前鉴定)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有多大。
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诉前鉴定)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纠纷的重要手段。符合有效证据条件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对于查明案件技术事实至关重要。当然,具体到个案而言,对于鉴定意见证据,不同的案件承办法官是否具体采信,所表现出的情况各有不同。但是,司法鉴定意见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必然是有影响的,具有相应参考价值。至于个案裁判结果的参考概率,就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与鉴定意见结论本身来具体评判。
诉前鉴定与诉讼中的委托鉴定,可能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结果不一致情况。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可以要求另行安排鉴定或者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结合待证明事项而改变鉴定委托事项,从而尽最大可能接近需要证明的技术事实。同样,当事人也可以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已经构建并确立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相关技术事实。
十、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如何处理。
对知识产权相关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不同方式处理:
1、如果知识产权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报告系“四大类”鉴定机构和人员作出,请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司法部令第144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相应的司法鉴定协会投诉。
如果作出知识产权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报告的知识产权鉴定人,属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公布的推荐入库名单范围内,建议先向知识产权鉴定人所在机构单位提出异议,再向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
如果作出知识产权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报告的知识产权鉴定人,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建议向该知识产权鉴定人所在机构单位提出异议,亦可以向该机构设立审批机构投诉。(作者张锋,资深知识产权鉴定人、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鉴定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