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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材如何提交?鉴定期限怎样控制?

       鉴定材料实质上属于证据的范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对于鉴定材料的提交主体应依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予以确定,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属于其举证责任范围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委托法律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提供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程序,质证结束后证据材料再由委托人移交给鉴定机构。


      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鉴定期限往往超过了法定要求期限,重要原因是因鉴定材料提供操作不规范造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鉴定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涉及疑难、特殊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委托人同意,可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在鉴定过程中如需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由于鉴定人未限制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的期限,允许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持续不断地提供材料,对方当事人对后续材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因此鉴定机构一方面应向当事人书面明确鉴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另一方面报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备案,明确提交材料的期限,过期应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这是严格控制鉴定期限最关键的措施。当事人不提供有关材料是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利,鉴定人不应责怪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应对缺乏鉴定材料而为难,而应严格控制送鉴定材料到期关闭时间,当事人不提供的视为没有材料,由当事人承担逾期不举证的不利后果,鉴定人只需对规定举证期限内收到的送检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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