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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依法严惩恶意知产侵权 保障优质白酒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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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系第31295275号立体商标、第31295274号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等商品上,现在有效期内。两枚立体商标作为“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外包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2年,泸州老窖公司先后在线上线下二十余家平台店铺及实体店中发现外包装与其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N15”、“UUUUU佳藏”白酒在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覆盖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多个网络平台。前述白酒由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以下简称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缘酒业公司)合作生产、销售。红缘酒业公司对外宣称前述侵权白酒为引流产品,已实际销售十余万件。经泸州老窖公司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后,侵权白酒仍在继续销售。泸州老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红缘酒业公司、贵妃酒厂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泸州老窖公司的两枚立体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故意在同类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商标,在泸州老窖公司发送律师函后,仍继续销售侵权白酒,主观恶意明显;同时被诉两款侵权白酒销售范围广、获利金额大、产品质量低劣,对泸州老窖公司商誉影响较大,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由于被告拒绝提供财会账簿供法院核查,故参考泸州老窖公司的主张和证据,以红缘酒业公司对外宣传的10万件作为本案被诉侵权白酒的生产、销售数量,根据泸州老窖公司一般商品的利润率以及商标对侵权白酒的贡献率,计算侵权人的获利金额至少120余万元,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四倍确定赔偿数额,各项赔偿合计5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白水杜康公司、红缘酒业公司、贵妃酒厂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提名奖)


近年来,针对我省知名品牌白酒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居高不下,严重侵害了川酒品牌价值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作为四川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化酒业发展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值得肯定之处。其一,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包装装潢的保护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补充性,人民法院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请求权竞合理论以商标侵权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类型,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处理侵权活动的基本原理,定性准确。其二,全面阐释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人民法院通过具体列举并运用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形象、具体地揭示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内涵。其三,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妨碍制度,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综合认定赔偿倍数,最终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具体数额。本案是至今四川省内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对在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



编辑:魏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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